【案例】网购“三无”产品告卖家“十倍赔偿”为何被驳回

2022-05-06 02:25:17热度:103°C

在网上购买“人参乌龙茶”,到货后发现产品系“三无”。男子吴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他遂将网购公司及某茶叶合作社双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404元。安溪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事发

  到货后发现系“三无”产品  2012年12月15日,吴某在天猫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向某茶叶合作社购买了20包“人参乌龙茶”,总价款为人民币1940.4元。吴某通过支付宝付清了该价款,某茶叶合作社也依约向吴某交付了茶叶。  到货后,吴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没有产地,没有厂家名称,没有厂家地址,没有厂家联系方式,没有配料表”,请求该茶叶合作社退还货款并予以相应赔偿。该茶叶合作社退还了货款但未予以赔偿,吴某遂将天猫公司和该茶叶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9404元。  分歧  十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吴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品需要标示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项目。被告天猫公司和某茶叶需支付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9404元。  天猫公司辩称,天猫网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天猫网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并非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天猫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论被告某茶叶合作社应否承担产品责任,天猫网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茶叶合作社则认为原告主张向茶叶合作社购买货物缺乏证据,其到处投诉,目的是想借此获取非法赔偿。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安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及被告某茶叶合作社通过被告天猫商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件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茶叶合作社销售给原告的“人参乌龙茶”存在缺陷,且给原告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也未能证明该“人参乌龙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于吴某要求天猫公司、茶叶合作社赔偿十倍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院经审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说法  网络购物应注意保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规定,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即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欲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1)自己购买了该食品;(2)因购买、食用食品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明:(3)食品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有侵权行为;(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注意,诸如部分茶叶实属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并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还需进一步通过鉴定等手段收集证据。建议大家在网购时,尽量保存相关食品的购物、食用及受损等凭证,增加胜诉的概率。

来源: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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