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茶叶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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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进一步明确茶叶由国家专卖,商人须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才许按照茶引,贩卖茶叶;若伪造茶引,本人处死,家产没官;贩卖无引茶叶者,惩罚同于贩私盐,犯者一般杖一百,徒三年。当时,不仅严禁茶叶自由买卖,还禁止民间囤积茶叶,“所蓄不得过一月用,多皆官卖。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
明廷垄断茶马贸易以后,操纵茶马比价,“将茶价涌贵,番人受制,而良马亦有不可胜用者矣”。洪武年间,上等马一匹最多换茶叶120斤;万历年间,则定上等马一匹换茶三十篦,中等二十,下等十五。依靠茶马剪刀差,明廷一度获利颇丰。但这种不公平交易使茶马贸易迅速衰落,造成大批茶叶壅积。
景泰(1450年)、成化(1465年)以后,官府对贩私茶几乎已经无能为力,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然无法禁止,只好选择有条件地允许其合法化。
弘治十七年(1504年),督理陕西马政的杨一清等人推动下明廷开放“茶禁”,传统的茶叶官营改为“招商中茶”, “令陕西巡抚并布政司出榜招商报斤,给引赴巡茶御史处挂号,于产茶地方收买茶斤,运赴原定茶马司,以十分为率,六分听其货卖,四分验收入官”。茶马贸易正式从官营改为民营;也就是说,茶商一次可以贩运30引(3000斤)的茶叶,其中1200斤交给官方,其余可以自由贩卖。茶马贸易由此再度繁荣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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