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购房者起诉赣州亿品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遭遇“同案不同判”:1人胜诉其余被驳回

2022-04-20 09:57:34热度:96°C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市民邓玉梅向记者反映:2018年4月,她在赣州市南康区购买了由赣州亿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亿品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花香美林郡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在2020年8月30日前交房,不过开发商一再延期。

2021年6月,花香美林郡小区的24户购房者向南康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责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今年3月,他们陆续收到法院文书,除购房者刘显德获得胜诉外,其余购房者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注意到,刘显德一审获得胜诉判决后,开发商亿品房地产公司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后刘显德申请撤回起诉,赣州市中院准许撤诉。

“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邓玉梅告诉记者,他们同批起诉的大部分购房者已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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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邓玉梅介绍,目前,花香美林郡小区仍有部分项目未完工。

开发商延期交房24名购房人起诉

邓玉梅介绍,自己和丈夫名下无房,夫妻俩在积攒一定积蓄后,2018年4月她以丈夫曾贺军名义购买了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花香美林郡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0.8平方米,总价款元。

2018年4月21日,邓玉梅向亿品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元。同年5月15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合同约定,亿品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30日交房。

邓玉梅说,2020年8月30日,开发商并未如期交房,而是以当年度受疫情影响为由,请求买房人宽限3个月交房(2020年11月30日)。不过,直至今日开发商仍未交房。

2021年6月,包括曾贺军等在内的24名购房人将开发商亿品房地产公司等在内的3名被告告上南康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责令开发商亿品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

记者注意到,包括刘显德、张小燕在内的其他购房者,均提起了类似诉讼请求。

同一批起诉的原告之一刘显德、张小燕收到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书。

仅1人一审胜诉其他人被驳回起诉

尽管是同一批起诉,原告之一刘显德、张小燕,最先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书。

2021年8月25日,南康区法院下发(2021)赣0703民初60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包括原告刘显德、张小燕与被告亿品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21年7月9日起解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等6项。

南康区法院认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亿品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余款由银行贷款支付,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亿品房地产公司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到期后且超过180日仍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亿品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

随后,亿品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赣州市中院于2021年12月30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刘显德、张小燕于2021年12月29日向法院递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赣州市中院裁定撤销南康区法院下发(2021)赣0703民初6045号判决书并准许撤回一审起诉。

然而今年3月,在邓玉梅等人的催促下,南康区法院更换了案件审判长,对其余20多名购房者下发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案涉房屋已于2021年12月14日取得《赣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于2022年2月取得《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和交房条件,被告可以向原告交房,原告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被告虽然迟延为原告交房,但其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仅构成瑕疵履行,考虑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宜解除。

在邓玉梅看来,这是典型的法院“同案不同判”。目前,收到一审驳回裁定书的24名购房者中大部分已向赣州市中院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记者了解到,花香美林郡小区门口的公路尚未铺装,多处设施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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