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茶应了解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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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60年代,欧盟为了保护各成员国利益,就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体系,欧盟的立法分为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一级立法属于基础条约,二级立法都是从一级立法派生出来的,包括了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由条例、指令和决定等类别的法律文件组成。依据欧盟委员会1985年发布的《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的分类原则,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技术协调措施(技术法规)分为行业技术协调措施(旧方法指令)和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新方法指令),并由此构成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针对非欧盟成员国输往欧盟的产品适用的是旧方法指令。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当时的欧共体的食品立法主要采取了针对具体产品的纵向措施和只提出保护消费者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横向措施,截止目前,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5个框架指令,分别是:食品控制指令(89/397/EEC,之后被条例(EC)No 882/2004取代);食品添加剂(89/107/EEC);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指令(89/109/EEC,之后被条例(EC)No 1935/2004取代);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指令(89/398/EEC);食品标签、广告和说明书指令(2000/13/EC)。
在上述5个关于食品安全的框架指令中,涉及茶叶的法规指令主要是“食品控制指令”,而其中与茶叶相关度最高的农残法规则是其中的子指令:EC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及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规定。
该指令附录II中共涉及茶叶农残限量标准230个、附录III中共涉及茶叶农残限量标准216个、附录Ⅴ中共涉及茶叶农残限量标准22个。欧盟法规对茶叶中农残限量要求共468个。
由于欧盟对所有的法规指令均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欧盟对贸易的需要及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会不定期对指令进行修订。为此,需要产业行业以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应对欧盟对我国茶叶建立的绿色贸易壁垒。
对于出口茶叶企业,需要在原料基地建设、企业自检自控能力方面的增大投入, 要严把原料质量安全关,全面掌握茶叶种植场农药使用情况和茶叶原料农残状况,确保输欧茶叶符合欧盟要求。
对于农业部门要尽快完善茶园农药登记制度,加快低度、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和替代工作,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农药品种。同时,加强对茶农用药的指导和检查,避免违规和不合理使用农药。
对于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纽带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宣传、管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相互压价的恶性竞争,维护出口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快速应对反应机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收集、解读和研判,及早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要不断提升社会公共机构的研究和应对能力,引导产业、企业发挥市场主体应对功能。对合理的规则,也要及时跟踪、做好各个环节的消化吸收工作,让企业跟上国际最新发展步伐。对不合理的规则,要尽快作出反应,及时有效应对。当进口国利用技术壁垒对我出口茶叶造成影响时,应加大交涉力度,努力消除影响,保护我国茶叶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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