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清代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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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茶税[Tea tax in Qing Dynasty] 清代茶叶税收。
清初,曾短期实行过茶叶自由买卖征收商税之制,后基本上沿用宋、明榷茶旧制,或榷茶收税并用。《清会典 茶课》:“康熙二十二年(1683),各省茶课共银三万二千六百四十二两零。”咸丰(18 51~18 61)以后,榷茶渐废,除西北还延续使用一段引制外,南方各地,普遍改征厘金税,使榷制因引法破坏而废止;民间茶叶贸易重新改为自由经营,以收税为主。
《清史稿 食货志 茶法》:“自咸丰三年(1853)为始,凡出茶之沙、邵武、建安、瓯宁、建阳、浦城、崇安等县,一概就地征收茶税,由各县给照贩运,……咸丰五年后,凡贩运茶斤,概行征税,所收专款,留支本省兵饷。”清茶叶关税,也自此密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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