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茶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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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租钱[Tea rent] 宋代税种。
宋代行通商法后官府向园户征收的农业税。嘉祐四年(1059)茶法通商时额定为三十三万八千缗,均敷全国茶农,实由禁榷时的茶息(净利钱)演变而来。又称茶租、租钱、茶钱。《文献通考 征榷五》:“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
租钱即茶租,征算即茶税。概括了茶法通商体制下宋代官府茶利收入的两大来源和主要构成。茶租的确定,乃根据嘉祐四年前三年间官卖时所获茶息的平均数六十八万缗减半定为三十四万缗,为全国茶租岁额。然后由三司官员分赴各产茶地区,会同地方官和茶场监官一起,根据各地茶息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再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均敷园户。
这一工作,就称为“均定茶租”或“详定茶租”,三司派出的官员,亦以此名系衔。以叶清臣景祐元年(1034)统计数字,即全国三分之一的产茶州军园户丁数八百七十万余丁平均,每丁年均负担三十九文(宋代各种赋税均以成丁为计纳单位,故户籍统计中仅有户、丁两项)。只相当于一斤普通茶的价格。
对于园户,这虽是一项新增茶课,但省去了支俵茶本的利息二至三成的耗茶和折税茶等榷制下的负担,实际负担有所减轻。对于宋王朝而言,由于改征茶租,茶净利损失了一半,但商税的成倍增长,也足以弥补财政收入。所以,宋代茶租钱对园户和政府均称轻便,但茶租的摊派,仍有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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