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茶叶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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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茶叶专卖制度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茶叶形好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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