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卡●从曼松茶商标看商标显著性判断
2022-04-26 02:01:55热度:98°C
2022-04-26 02:01:55热度:98°C
历史上的名茶名称,是否即成为「现在」的茶叶品种名称?
■
判断商标是否属于品名和产地描述,应以何时状态为标准?
■
被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曾为历史名茶名称,同时也为目前该茶主要种植区域的地名,那么商标是否会因违反显著性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一起来看“曼松”茶商标案。
“曼松”是一种历史名茶,主要生长在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境内的曼松王子山上。则道公司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曼松”商标,被石某申请宣告无效。
商评委以“曼松”仅仅直接表示了茶类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宣告该商标无效。则道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后认为,曼松茶主要长在曼松王子山上,曾为著名贡茶,虽然后来茶园被毁、曼松老寨原居民搬迁,但并不影响曼松贡茶在历史上的知名度。将“曼松”使用在茶等商品上,属于对茶叶品种、产地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不具备显著性。因此,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则道公司的诉请。
北京知产法院除了认同商评委在产地描述上的意见外,还认为该商标也是商品品种描述。但,北京高院对这两点的看法都不同,下文诉卡接着聊。
◇ 观点总结自(2020)京行终3768号判决书
■
上文的诉卡案例中,则道公司在“茶”等商品上注册的“曼松”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北京知产法院也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理由是“曼松”属于对茶叶品种、产地的直接描述,不具备显著性。
但在二审中,北京高院的观点却有不同。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茶叶品种名称只有普洱茶、乌龙茶、黑茶、白茶等。曼松茶是对曼松王子山茶等的简称,即使历史上曼松曾以“贡茶”产地所记载,但以现在的相关公众通常认知,并佐以各行业协会及研究会出具的说明,曼松茶尚不足以认定为茶叶的品种名称,故北京知产法院关于“曼松”是对茶叶品种的直接描述的认定不当。
此处的「现在」,应当是指「无效申请时」。在此前分享过的“猴头菇”商标纠纷中,诉卡认为,当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而不应当受到「何时」成为通用名称的限制。曼松案虽涉商标无效宣告,并非“撤销”,但其防止商品名称被商标垄断的立法本意应为一致,故对通用名称化的审查应为申请之时。
下文,再来看看“曼松”是否属于产地的判断时间和结论。
◇ 观点总结自(2020)京行终3768号判决书
■
上文诉卡分析了对曼松“是否为品名”的判断时点应为「现在」,即无效申请时。那么,对“是否为产地”的判断时点又应当为何时呢?
北京高院阐明,在新中国成立前,曼松王子山的茶园几乎毁尽,茶园用来种粮,曼松仅为村落名。曼松贡茶历史上的知名度早已不能延及现在的产地及市场,除史料外,无实际产品广泛流通,相关公众不会将曼松自然识别为茶叶产地。
则道公司2007年重建茶园,推动古树保护,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商标得以申请注册,并经则道公司的大力推广,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是先有商标使用,才有相关公众对曼松茶产地的认知,再有曼松茶的来源识别。
北京高院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判断标准,否定“曼松”为产地直接描述,并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赋予了“曼松”除村落外的有关品质和来源的第二含义,并指向则道公司。
“曼松”和“金骏眉”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是因为商标是否为“产地”或“商品名称”的判断时点差异巨大,品名处于更为动态的变化中,判断时点靠后。因此,通用名化也是“曼松”商标未来更需要注意避免的问题。
◇ 观点总结自(2020)京行终3768号判决书
■ ■
每周二、五中午打卡「诉卡」哟>" linktype="text" imgurl="" imgdata="null" data-itemshowtype="0" tab="innerlink" data-linktype="2" wah-hotarea="click" hasload="1" style="outline: 0px;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0, 0, 0, 0); cursor: pointer;">认识「诉卡」团队 >>上一篇 : 钱塘江丨宋茶四韵和、德、雅、新
下一篇 : 陕西柞水苏陕协作助力柞水茶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