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湄潭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巩固提升湄潭优质茶、干净茶、安全茶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者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第三条 接报单位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办理。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受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举报信息,并制定移送函,形成移交记录。第四条 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一)农资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39种)的行为;(二)茶青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39种)、国家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15种)和贵州省茶园禁用农药(63种,参照欧盟及日本等地茶园禁用的情况)的行为;(三)茶区流动销售农药的行为;(四)销售伪劣肥料的行为;(五)茶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以及使用贵州省茶园禁用农药的行为;(六)茶园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不到就采摘茶青并进行交易的行为;(七)故意破坏茶叶生产或向茶叶基地投放物质影响茶叶质量安全或清洁茶园建设的行为;(八)茶青收购商或茶叶加工企业收购检测不合格茶青的行为;(九)茶叶加工中添加非茶类物质的行为;(十)茶叶加工或销售过程中将原料或产品直接堆放在地上的行为;(十一)其他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茶叶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属我县管辖范围内的;(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的;第六条 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第七条 湄潭县茶叶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茶叶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金核发标准,按照举报人的功绩,对举报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第十条 举报人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共享。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的;(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整改期内的;(四)本县履行茶叶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的。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必须详尽、真实,如有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举报地址、电话、邮箱(一)湄潭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花园街3号) 电话: 邮箱:mt.csj@163.com; (二)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茶城大道鸭蛋沟安置房) 电话: 邮箱:mtcg@163.com; (三)湄潭县检察院(湄江街道双拥路) 电话: 邮箱:mtxjchy@163.com; (四)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湄江街道双拥路) 电话: 邮箱:mtxgsj@163.com; (五)湄潭县农业农村局(迎湄路91号) 电话: 邮箱:mtnyq@163.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跟踪落实,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湄潭县茶叶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金核发标准(试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来源:微美湄潭
编辑:李登宇 吴君
审核:刘云泽 韩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