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报丨宁夏首起涉毒“自洗钱”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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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战报丨宁夏首起涉毒“自洗钱”案件宣判
全区禁毒“清源断流”行动部署开展以来,永宁县公安局立足毒情形势新变化、毒品犯罪新态势,在自治区、银川市的坚强领导下,统筹全警力量,迅速行动,掀起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攻势,成功破获全区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打响了全区禁毒“清源断流”行动“打财断血”第一枪。
2021年9月,宁夏永宁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毒前科人员赵某多次在银川市等地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围绕这一线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赵某等人展开缜密调查,在对赵某进行多日的跟踪、蹲守后,于银川市一餐厅门口,将正在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共计1.87克。经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突击审讯,赵某供述了其以牟利为目的,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进行贩卖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在银川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在案件侦办中,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非法所得,使用其母亲刘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将一部分毒资用于支付归还债务的洗钱犯罪事实。根据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针对这一情况,永宁县公安机关立即向自治区公安厅、银川市公安局汇报,经与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对案情进行联合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应追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29日,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供稿:银川市永宁县禁毒办 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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