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22-04-15 16:12:50热度: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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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案件涉及的金额情况:本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本次调解书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调解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股东竺仁宝先生因与被告龚东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第三人宁波中百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02民初1470号的文件。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21-014)。
就上述案件,公司、股东竺仁宝先生及中建四局已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了《三方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提交宁波中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建四局签订〈三方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2-009)。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中院的《民事调解书》(2021)浙02民初1470号,经宁波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近期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竺仁宝自愿放弃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一切诉讼请求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 934,164 元,减半收取 467,082 元,保全费5,000 元,均由原告竺仁宝负担。”
二、本次调解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调解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因(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