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茶妹与沉默的盛世清代重庆一桩拐卖妇人案件

2022-04-10 20:09:41热度:108°C

周琳

乾隆三十年(1765)二月,一个名叫朱耀明的男人赴巴县(今重庆)县衙,状告康文魁拐走了他家的丫头茶妹。(《巴县档案》清6-1-1644)这个案子的状纸写得颇为简短,但是内容却越看越令人震惊:

朱耀明上呈官府的状纸

首先,朱耀明并不是重庆本地人,而是来自保县。“保县”位于今天四川省理县东北部,属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在清代就是嘉绒藏族和羌族的杂居之地。再加上朱耀明在状纸中自称“蛮民”,基本上可以断定,朱耀明可能是嘉绒藏人或羌人。

第二,朱耀明在状纸中毫不避讳地提到,茶妹是他花九十两银子买来的“蛮女”。结合上面一条对于朱耀明来历的分析,茶妹大概率也是来自保县的藏族或羌族女子。

第三,朱耀明说茶妹失踪之前,已经在一个叫做“江北蛮营”的地方卖淫两年之久。而朱耀明急于寻回她的原因是,她的失踪令“蚁夫妇衣食无靠”。

读至此处,我的困惑迭起:如果茶妹真的是朱耀明买来的女子,那么朱耀明就是妥妥的人贩子。一个人贩子状告另一个人拐走了他贩卖的人口,这种逻辑混乱、贼喊捉贼的操作究竟从何说起?而更令人费解的是,巴县县衙居然受理了这个案子,难道大清的律法允许人口贩卖?还有,那个“江北蛮营”究竟是个什么地方?为什么茶妹要在那里卖淫?如果茶妹卖淫的收入归朱耀明所有,那么朱耀明就是今天人们说的“鸡头”,难道堂堂的地方官府有责任为一个“鸡头”做主?

“江北蛮营”的秘密

“江北”这个地名,今天的重庆仍在使用。如今我们称为“重庆”的这个城市,在清代的时候分属于两个行政区划。它的主体部分是重庆府城和巴县县城合而为一的区域,部分涵盖今天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在这个区域的北面是江北厅城,位于嘉陵江和长江汇合处的北岸。“江北蛮营”就位于江北厅城。

但是“蛮营”这个词却很奇怪。即使是熟稔乡土典故的老重庆,或是研究重庆历史的学者,也几乎没人听说过这个地名。我翻找了许多清代方志,终于在光绪年间编写的《江北厅乡土志》中看到这样一条记载:

又有蛮种,夙自剑南移来,岩穴为居,汉人向不与通婚嫁。迎春令节,旧以若辈供应竹马、彩胜等差。咸、同间,族居蕃衍,渐移厅城金沙门外二坎,暨水府宫、上关厢一带,比列如营,极一时之盛。春秋管子设女闾三百,以安商旅,殆似近之。

从这段叙述中,我们看到了清代重庆城几乎从不为人知的一面:

(一)“江北蛮营”是一个多元化的非汉族移民社区。

“剑南”是一个很模糊的地理概念,它的字面意思是“剑门关以南”,唐代贞观元年(627)曾设置剑南道,所辖地域相当于现在的四川大部分地区、贵州北部和云南澜沧江、哀牢山以东地区。从下面这张图中可以看到,它是位于中国西南部一个狭长的走廊地带。在这个区域内,越偏西越是诸多非汉族群杂居之地。所以《江北厅乡土志》的作者称他们是“蛮种”,朱耀明也说自己是“蛮民”。乾隆四十九年(1784),还有一帮贵州人贩子贩卖十几名苗女到江北蛮营。(《巴县档案》清6-1-1751)这更说明,乾隆时期的江北蛮营是一个多元化的非汉族移民社区。

(二)“江北蛮营”的居民在清代重庆非常边缘化。

上面那段引文中提到,不仅当地的汉族居民很少和他们来往,而且他们中的一些人还住在偏僻隔绝的岩洞里。今天重庆江北区的青草坝、白树湾、唐家沱、郭家沱还有许多被称为“蛮子洞”的山洞,大概就是这些“蛮民”曾经的栖身之所。这些山洞最初的开凿可能还在更久远的年代,有些甚至是战国秦汉时期的崖墓。当朱耀明这样的“蛮民”流落到重庆城的时候,就占据了这些已经荒废的山洞作为居所。所以,他们最初也是一些漂泊无依的可怜人。

重庆江北郭家沱蛮子洞

(三)清代中期,“江北蛮营”逐渐成为重庆城人气旺盛的“红灯区”。

在上面一段引文中,作者说得非常含蓄,没有一字提到情色之事。但是“管子设女闾三百”,其实就是指战国时候,齐国丞相管仲在临淄设立“国营妓院”的事。大概正是凭借色情业,一个本来极为边缘、落魄的流民社区,居然能在重庆城渐渐红火起来。而支撑着蛮营色情业的,正是像茶妹、苗女这样被辗转贩卖的少数民族女子。但是茶妹、苗女以及朱耀明这样的人贩子,究竟为什么会落脚到重庆城呢?

欲望都市与回不去的故乡

今天的中国西南,是民族分布非常多元化的地区。而在更早的历史时期,这片土地上生活的族群更多,各个族群之间的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有清一代,发生了两件大事,让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彻底被搅动起来。第一件事是改土归流,第二件事是开发云贵。

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各少数民族地区以往的土司制度,在当地设置与内地大体一致的府、厅、州、县,由中央政府委派有任期的、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管理。其实类似的做法在明代和清初顺治、康熙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但还只是限于个别地区。到了雍正四年(1726),朝廷终于下决心在云贵、两湖、四川、广西诸省推行大规模、不容置疑的改土归流。

中央王朝对疆域之内的地区进行整齐划一的管理,这个目标看起来当然很好,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注定会有许许多多的人成为牺牲品。因为这样的改革实际上是把一个地方原有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甚至生态环境全部打碎,再置换成一套新的规范。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期,许多人再也找不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中的位置。

以贵州为例,在改土归流之后,这个地区几乎进入了一种沸腾的状态。原来高高在上的土司、土官渐渐跌落下来,人们必须学会适应一套新的体制。怎么交税、怎么打官司、怎么说话、怎么居住、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怎么和新来的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这些都成了问题。有些人精明地利用新的制度为自己争取利益,也有一些人因为难以理解、难以适应巨大的变化而苦苦挣扎。所以那个时期苗民动乱十分频繁,甚至到了“三十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的程度。

与改土归流进行得相对顺利的云贵相比,茶妹的故乡保县显得更加煎熬。其实在茶妹流落到重庆的时候,“保县”已经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改为“杂谷厅”。但是改土归流在这个地区推行得非常不顺利,因为这里长久以来都是嘉绒藏族和羌族的杂居之地,而且周围地区(大致相当于今天的马尔康、金川、小金、汶川、茂县、黑水、雅安、凉山一带)分布着大大小小的土司势力,再加上地势险峻、河谷纵横和高寒的气候,使得这个地区特别桀骜不驯。所以在乾隆十二年(1747)和乾隆三十六年(1771),清廷先后两次发动了征服大小金川的战争。大小金川分别是今天四川省的金川县和小金县,距离茶妹的家乡杂谷厅只有200余公里。在两次金川战争中,杂谷厅都是大军驻扎、输送粮饷,甚至被战火严重波及之地,许多当地居民流离失所。而朱耀明和茶妹也正是在两次金川战争期间(1763)离开了家乡。

四川理县羌寨碉楼,是为了应付历史上频繁的战争而修造的堡垒式建筑

第二件改变西南少数民族命运的事就是开发云贵。

为什么云贵地区会成为清代中前期经济开发的重点呢?一方面是因为改土归流使这个地区不再是封闭和令人畏惧的“化外之地”,当兵的、做官的、经商的、逃荒的、碰运气的人们便接踵而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朝廷终于认识到了这个地区的资源优势。

近三十年的清代经济史研究证明,17-18世纪中国的经济并不像以往人们认为的那样停滞、落后、毫无出路。而是经历了一波强劲的增长,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醒目。不仅形成了日益联结、有明确分工的国内市场体系,还越来越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但是市场的发展也令从朝廷到民间,都真切地感受到了一种“货币饥渴”。当时因为美洲新大陆发现了储量丰富的银矿,所以白银暂时可以通过海外贸易来供给,但是铜钱就主要靠国内的矿业来支持。清代的铜钱币材主要包括铜、锌(白铅)、铅(黑铅)、锡,而云南和贵州是全中国范围内这几类矿物最大的产地。据历史学家统计,从雍正末年到咸丰初年,从云南运送到北京的铜共有98067.6万斤,从贵州运送到北京的铅共有55751.9万斤。除此之外,云贵地区还有储量相当可观的银矿、铁矿、铝矿、盐井,以及漫山遍野的林木。

为了能将这些矿物和资源运出深山,朝廷想尽各种办法疏通从云贵通往内地的水陆运道(如下图所示),这些交通路线一度成为大清经济的生命线。交通条件的改善,使许多内地民众有了进入云贵的条件,更使他们意识到这个地区有谋生和赚钱的机会,所以大量的移民很快就到来了。这个过程很像美国历史上的“西进运动”。

图片来源:马琦《清代黔铅运输路线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

社会的重构和不断涌现的经济机会,使人们对未来有了新的期待。但与此同时,一些前所未见的罪恶也在渐渐滋生。其中之一就是贩卖人口,在贵州尤其严重。人贩子之所以会盯上贵州的老百姓,无非是因为在这种新开发的地方,人的价格极其便宜。乾隆五年(1741)湖南巡抚许容在奏折中详细地记录了贵州人市的行情:

苗女孩三岁至五岁者,价银一两;六岁至十一岁者,价银二两;十二岁至十六岁者,价银三两;十七岁至三十岁者,价银五两;三十以上至四十岁者,价银二两,四十岁以上老弱,及一二岁哺乳者,价银五钱。

乾隆元年(1736),中国经济最发达的江苏省松江府,一石米的价格就可以达到一两三钱至一两六钱。(陈轶:《清代乾嘉道时期江南地区米价变动研究》,杭州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也就是说在乾隆初年,贵州人市上价格最贵的人,也只相当于江苏松江的3-4石米。而价格最低的人,还换不到松江的半石米!但这些人口如果顺利转运到重庆,正常情况下可以卖到10-20两银子,利润相当丰厚。不过参考上面的价格,再去看朱耀明在状纸中说他买茶妹花了90两银子,大概是在撒谎了。

至于那些被拐卖的人,情况也十分复杂。有的是已经穷困潦倒,实在过不下去的,自愿去别的地方寻个出路;有的则是被骗、被诱、被抢、被绑来的;还有一些是一家人都被人贩子杀害,只能跟着人贩子走;另外一些则是对抗清朝统治的“逆苗”家属,被地方官府成批地卖给人贩子。被贩卖的人口大部分都是女性,而且常常连名字都没有,只是被草草地安上一个“苗女”“马女”“小女”“郑姑”之类的代称,就身不由己地离开了她们再也回不去的家乡。

这些被贩卖的女子,有许多都流落到了重庆。因为乾隆年间的重庆,已经由一个被明末清初战乱几乎摧残殆尽的空城,变成了四川乃至整个长江上游最重要的商业城市。而且重庆位于长江和嘉陵江的交汇之处,还有陆路与云贵和川西地区相通,所以西南各地的人贩子几乎都要在重庆歇脚、中转、出货或打探行情。比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的一个案子中,就有四名来自贵州仁怀的人贩子通过陆路将十几名少女从贵州贩卖到江北蛮营。而这些人贩子在重庆城中还有很多接应者,他们有的负责转运,有的负责窝藏,有的负责打探行情、有的负责与买家交易,绝对是一个组织严密、行动迅速的人口贩卖团伙。(《巴县档案》清6-1-1751)

而乾隆时期的重庆,本身也对外来女性有很大的需求。当时的重庆是一个吸纳大量外来人口的移民城市,但总的来说是男多女少。据刘铮云先生计算,其男女平均比例是109.7:100。(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许多来此地谋生的人都是单身男性,嘉庆年间著名的学者严如煜曾经为当时重庆算过一笔流动人口账:

从长江中游上驶重庆的货船,基本上要雇佣七八十名纤夫。但下行返回时,却只需雇用三四十名纤夫。以每天到岸和驶离的船只各十艘计算,每天滞留在重庆江边的纤夫就达到三四百人,一个月就可达到一万多人。

而这还只是纤夫,从事其他各行各业的单身男性数量更是难以计算。他们中有些定居在重庆,需要娶妻生子;有些在重庆待上几年还要返回家乡,但通常会在这里娶一房妾室;还有一些虽是居留不定的流动人口,却也需要解决生理需求。这样一来,性别不均衡就成了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于是,江北蛮营这种拐卖和胁迫少数民族妇女卖淫的红灯区就应运而生,而城内的妇女也时常面临着被拐卖的危险。台湾地区学者李清瑞就有专书讨论乾隆年间重庆城的拐卖妇女案件。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实际上的情况可能远比档案中呈现的数据更加严重”。而我关注过的一个生活在乾隆年间的重庆妇女秦氏,在8年的时间里,最少被卖了2次,最多可能被卖了5次。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凡是社会规范松解,社会变动剧烈、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地方,就容易成为拐卖人口案件的高发地,不管这个地方是繁华的都市还是偏远的乡村。再反观今天中国拐案频发的那些地区,似乎也能印证这个观察。从本文讨论的历史时空到今天,不知有多少妇女在“欲望都市”和“回不去的故乡”之间如货物、如奴隶、如牲畜一样辗转流离。

《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

王法究竟管不管?

在茶妹失踪案中,朱耀明的理直气壮和官府对朱耀明恶行的视而不见令人费解。那么大清的律法究竟管不管拐卖妇女、胁迫卖淫这样的事情呢?为此,我专门去查了相关的法条,因为原文太长,所以只将与本文有关的条目罗列如下。(律例原文附在文末)

关于贩卖人口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二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八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三条例文

关于贩卖云贵川人口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六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七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一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二条例文

关于胁迫卖淫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 买良为娼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一条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二条例文

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三条例文

通观上面所有的法条,不得不说,清代立法者三观大体上还是正的。在他们制订的律例条文中,贩卖人口和胁迫卖淫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尤其是贩卖人口,几乎每一条律例的文本都很长,许多犯罪行为对应的都是斩、绞、斩监候、绞监候、流三千里等极为严厉的刑罚。而且从律例条文的详细程度和增补的频率可以看出,清代的立法者确实是尽可能地把他们能想象到的犯罪情景都写入律例条文之中。所以总的来说,清代关于人口贩卖的定性和立法是今天的人们可以接受的,基本符合朴素的正义认知。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略人略卖人律”一共有13条例文,其中有5条是专门针对云贵川三省的。这也可以说明,当时云贵川三省的人口贩卖已经猖獗到了何种程度。但更出人意料的是,这其中的一条例文竟然透露了国家参与人口贩卖的事:

卷二十五 刑律 略人略卖人第六条例文

凡外省人民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问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预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倘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买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例治罪。该员弁分别议处。

这一段的意思是:人贩子可以到贵州去买卖人口,但是买卖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能超过4-5个。而且必须要在官府委任的官媒那里登记造册,让官府了解被买卖人口的数量、来历和流向。简单地说就是:“贩买人口可以,但是数量不能太多,而且得听我号令。”可是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允许人贩子进入贵州很容易,要约束和监管他们却很难很难。所以这个看似谨慎推敲的条文,实际上是给贩卖贵州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把无数噬人的魔鬼释放到了贵州的土地上。

可是为什么偏偏在贵州会有这样的规定呢?这里面的情况好像很复杂。有的研究者说,是因为改土归流在贵州的许多地方激起了苗民激烈而频繁地反抗,每一次战事结束后,都要处理一批“逆苗”和他们的家属。如果把这些人直接押送到北京,既费时费力又很能可能在路途上惹出更多的麻烦,所以还不如直接把他们卖掉。(杨亚东:《清代前期云贵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以社会控制为视角》,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还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贵州当时属于“苗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复杂的地方,而且又刚刚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所以清廷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苗疆”和“苗民”有一些特殊的对待。但是如果这种“特殊对待”还包括剥夺人身权利、令好端端的人成为奴隶和物品,那可真是细思极恐。

不过上面发现的情况似乎帮助我们看懂了,为什么巴县知县要受理朱耀明那个贼喊抓贼的状纸。因为朱耀明拥有“蛮民”的身份,适用于他的法律条文本来就和汉人不同。而且“蛮民”和汉人之间极易产生冲突,知县在此时只想息事宁人,对他以前的违法行为自然不敢深究。所以知县在这张状纸后面的批词是:“尔卖娼已干严例,姑不深究,差查唤讯,乃不静候,尤敢逞刁蛮渎,殊为可恶,候并究。”既给了朱耀明一个严厉的警告,但更多的则是面对这样一个原告时的厌恶和无奈。

或许有人会问,朱耀明并不是贵州人,也不大可能是苗族,为什么要用苗例来对待他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今天的人们很难想象到的背景。清代的”苗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苗疆指的是贵州东部以古州(今榕江县)为中心的苗族聚居区,而广义的苗疆则泛指云南、贵州、四川、两湖、两广等省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而“苗民”也不单指苗族人民,而是包括苗、侗、彝、瑶、壮、水、布依等二十多个民族。所以,来自川西地区的朱耀明完全可以被视为“苗民”,而他也十分懂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给知县施加压力。

巴县知县万般不情愿,但还得帮朱耀明找人,这其中恐怕还有一个更加隐晦的原因。这就涉及到清代重庆商业中的一个潜规则--“差务制度”。所谓“差务制度”就是指工商业者定期向地方衙门提供物品或免费的劳动,维持衙门的日常运作,甚至让地方官也能从中小赚一笔。因为当时基层衙门的行政经费和官员的薪水少到了荒谬的程度,如果没有这些“灰色收入”,衙门分分钟就得关门。但是你收了人家商人的钱和东西,就得给人家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有的时候明知道他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也得给他撑腰。这看起来很像黑社会收保护费,但是在那种荒诞的财政体制之下,又有什么办法呢?

那么,是不是朱耀明也向官府缴纳了这种名为“差务”的保护费?没错。在前面所引的《江北厅乡土志》中,就提到:“迎春令节,旧以若辈(江北蛮营)供应竹马、彩胜等差。”这就证实了江北蛮营与官府之间的利益交换。所以,江北蛮营虽然藏污纳垢、贩卖人口、胁迫卖淫,做尽伤天害理之事,但当他们控制的女孩子跑了,官府还得帮他们找。

当上至国法下至基层官府都对买卖人口装聋作哑、明收暗放、甚至公开包庇的时候,那些远离了家园、失去了亲人的“茶妹”和“苗女”们又能逃到哪里去呢?

其实在那个时代,汉族女性也时时面临着被买卖的命运。就像前文提到的那个生活在乾隆年间的秦氏,在8年之内可能被转卖了5次。而她们之所以被买卖,一是因为她们本来就是一种资产。经济学家陈志武团队通过3000多个样本的计量研究揭示:在传统时代,妻妾女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金融工具,当一个家庭面临生存危胁时,卖妻嫁女就是一种避险手段。而清代中国许多地区对于妻、妾、寡妇、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陈志武、何石军、林展、彭凯翔:《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经济学》2018年第1期)另一个买卖女性的原因,当然还因为他们的子宫。吴佩林教授对于清代四川南部县司法档案的研究告诉我们:这里买妻卖妻的事情十分常见,而且只要有利于传宗接代,不管是买妻还是卖妻,衙门基本上都会成全。(吴佩林:《<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清史研究》2010年8月)

在我所看到的清代重庆拐卖妇女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没有结果的。这或许是因为她们流落到了更远的地方,但更多的则是官府觉得根本不值得为寻找她们而动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包括茶妹,最后也不知道她究竟去了何处,是否能摆脱为娼为奴为物品的命运?而那些极为少数的被找到的女性,在档案中也几乎听不到她们的声音,她们只是被不同的男性拐走或者“领回”,仿佛一切都和她们自己的感受、意愿没有半点关系。唯独有一位女性--就是前文提到的那个可能被转卖了5次的秦氏--以极致泼蛮、精明的方式对抗那个充满恶意的社会。在我看到的诉讼案卷中,她正在不依不饶地和买了她后来又把她卖掉的徐有仁打官司。虽然论了一大笔钱,但是仍然看不到她未来的出路在哪里。

一句“古老的罪恶”就够了吗?

本文只是展现了清代人口买卖问题的冰山一角。读完这些故事,你或许觉得这一切是那么触目惊心。是的,人口买卖的问题的确在这个国度存在了太久,但是说一句“古老的罪恶”就够了吗?叹一声“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就完了吗?如果我们任凭这“古老的罪恶”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身上如幽灵般纠缠不去,又怎能对得起“现代”两个字?

本文讲述的故事发生在“乾隆盛世”,那个时代的确见证了激荡恢宏的变化和帝王的文治武功。但是切不要忘记,封建王朝的每一个光鲜亮丽的盛世都有令人不忍正视的背面,总有一些人在时代大踏步前行时被远远地落下,甚至被这世界的沉默和冷酷所绞杀。人们能不能停下来扶他们一把,透过一切可能的方式真诚地倾听他们的叹息?

(因篇幅限制,部分注释未予列出。并感谢重庆自然博物馆张颖老师、广东人民出版社周惊涛老师,为本文的写作提供必不可少的线索和资料。)

附:《大清律例》中关于人口买卖和胁迫卖淫的条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律文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奴(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二条例文

凡诱拐妇人、子妇,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为从,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例发遣;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有服亲属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断。妇众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凡诱拐人口为首拟绞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发落,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八条例文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查拿,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拿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踪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倘有疏纵,经别处拿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查名色讹诈生事者,均照讹诈例治罪。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三条例文

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照略卖良人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亦照略卖良人为妻妾子孙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条例文

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拐诱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暂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一条例文

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胁同行,并在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暂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重定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暂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绞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者,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绑及勾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勾串等情,但窝隐、护送、分赃与反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掳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拿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拿获之文武员弁,均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二条例文

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律文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妇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一条例文

凡买良家之女作妾并义女等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有私买良家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极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二条例文

凡籍充人雅,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女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查拿,照例议处。

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三条例文

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家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闻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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