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凤冈六家单位联合通告茶园农药茶树茶叶网易订阅
2022-04-06 21:04:20热度:7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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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茶企、茶农朋友:
经过历届县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大力实施“双有机”战略,坚持以质量取胜,茶产业已经成为凤冈县的支柱产业,凤冈县居中国茶业百强县第六位,茶叶出口连续三年领跑全省,获得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茶叶)等荣誉。“凤冈锌硒茶”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目录,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筹建名单,品牌价值达26亿元。凤冈因茶而名,百姓因茶而富,“凤冈锌硒茶”是全县人民群众的老底子、命根子和钱袋子。
为了维护“凤冈锌硒茶”品牌形象,杜绝施用违禁农药、化肥、催芽素、除草剂等违规行为,实现凤冈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生态茶园建设标准,通告如下:
一、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 ):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四、偷采、偷摘、破坏他人茶园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有关企业或个人违规实施上述行为, 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附:贵州茶园禁止使用农药名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杀扑磷、百草枯、氟虫胺、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用)。
二、国家明令茶树上禁止使用的农药(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外,还包括以下16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氰戊菊酯、氟虫腈、氯化苦、灭多威、磷化铝、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三、贵州茶园禁用农药(66种,参照欧盟、日本、摩洛哥等国家茶园禁用标准)
阿维菌素、草甘膦、草铵膦(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辛硫磷、多菌灵、三唑磷、敌百虫、杀虫单、杀虫双、杀虫环、氯丹、异丙威、敌敌畏、杀螟硫磷、甲氰菊酯、盐酸吗啉胍、灭幼脲、丙溴磷、恶霜灵、敌磺钠、乙硫磷、杀草强、唑硫酸、硫菌灵、六氯苯、杀螟丹、喹硫磷、溴螨酯、定虫隆、嘧啶磷、敌菌灵、有效霉素、甲基胂酸、灭锈胺、苯噻草胺、异丙甲草胺、扑草净、丁草胺、稀禾定、吡氟禾草灵、吡氟氯禾灵、恶唑禾草灵、喹禾灵、氟磺胺草醚、三氟羧草醚、氯炔草灵、灭草猛、哌草丹、野草枯、氰草津、莠灭净、环嗪酮、乙羧氟草醚、草除灵、2、4、5—涕、氟节胺、抑芽唑、蜗螺杀、乙拌磷、乙烯利、吡虫啉、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菌丹及名单未列出的其他剧毒高毒农药、水溶性农药及化学除草剂。
四、贵州出口茶园禁止使用的农药
1.出口欧标茶园禁用品种(17种):高效氯氟氰菊酯、唑虫酰胺、苦参碱、印楝素、呋虫胺、仲丁威、氟铃脲、异丙威、醚菊酯、稻瘟灵、戊唑醇、氟吡菌胺、噁霜灵、多效唑、虱螨脲、鱼藤酮、氯虫苯甲酰胺。
2.出口日本茶园禁用品种(4种):三环唑、噁霉灵、杀铃脲、氟乐灵。
3.出口摩洛哥茶园禁用品种(12种):氟氯氰菊酯、氯噻啉、苯醚甲环唑、氟啶脲、氯虫苯甲酰胺、虱螨脲、马拉硫磷、虫酰肼、戊唑醇、噻虫啉、三唑醇、丁醚脲。
五、贵州茶园禁止使用的诱虫板
包括诱虫黄板、诱虫蓝板、诱虫红板、诱虫绿板等各类诱虫色板
有关法律法规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七条 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记录的,或者伪造加工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使用的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限期恢复生产环境,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违规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1月22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土溪分局执法人员在茶园巡察时发现,土溪镇大连村茶农曾某的茶园内杂草枯黄,有使用过化学除草剂痕迹。经调查,当事人曾某从县城农药店购买“草甘膦胺盐”(使用范围:柑橘园),喷洒在茶园内用于除草,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此,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案例二:2020年3月,被告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原告龙山县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1日至12日,在石径乡青滩村落坝图组承包的种植百合耕地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氯氟呲氧乙酸和滴酸·草甘麟除草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3月19日对原告作出了7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凤冈县人民政府经查明,维持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凤冈县永安镇现场宣判,正安县人民法院当庭依法驳回了原告龙山县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的农户王某为了灭杀自家大头菜和山药地里的害虫,非法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甲拌磷812,王某的行为因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判刑6个月。来源:凤鸣高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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