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5人被判刑!

2022-04-03 22:42:02热度:1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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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公安局通报5起典型森林火灾

自3月1日以来

广南境内广大群众进入春耕和上坟时期

因天气气温升高、风大

违规野外用火现象频频发生

造成森林火灾形势压力增大

为了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加强禁止焚烧秸秆和违规野外用火宣传

广南县公安局通报5起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焚烧秸秆 引发火灾

——张某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2021年3月30日中午,张某山骑车到广南县者太乡大田村民委蚌古小组“丽瓦”(地名)处钐自家地里的杂草和玉米杆,把钐好的杂草和玉米杆堆成堆后点火烧。张某山未确认火势完全熄灭后便自行离开,后来火势顺着山坡烧上来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现场过火地块总面积为5276.0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611.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1993亩,过火宜林荒山荒地面积为129.54亩,过火耕地面积为335.7亩。

该案中,张某山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烧火取暖引发火灾

——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9年4月23日,孙某福到广南县五珠乡五珠村委会大寨小组孔家箐口(地名)处砍柴。15时许,孙某福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地里的杂草烧火取暖,在杂草燃烧过程中,引燃地埂上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着大寨村小组集体森林和高某某、杨某某等5家农户的杉木。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2.123公顷(180.1845亩),过火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栎类、云南松、杉木。

孙某福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孙某福犯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焚烧杂草引发山火

--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1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吴某荣和工人陆某某及其子龚某某到广南县莲城镇小广南村“马盆冲冲”处钐荒田里面的杂草,随后吴某荣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山火。吴某荣发现火势后积极扑火,后离开火场。不料火势继续蔓延至山上,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4200.3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1092.84亩、过火灌木林地583.37亩、过火未成林造林地2364.92亩、过火宜林荒山荒地10.92亩,被烧树种为云南松、杉木、栎类、茶叶、杂灌等,过火耕地118.26亩。

吴某荣在地里烧杂草,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

放牛烧草引发山火

--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21年3月31日下午两点左右,鄢某某到广南县南屏镇大牙扫村大牙扫小组“大湾”处放牛除自家地块内杂草时,在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天干物燥,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鄢某某积极救火及时报警。经鉴定,鄢某某失火案过火总面积为1016.8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为770.02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食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杉木、八角、栎类;过火灌木林地为189.13,森林类别为食用原料林,树种为油茶;过火耕地面积为57.71亩。

该案中,鄢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坟烧香 引发山火

--梁某继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1年3月29日中午,梁某继和梁某某到那洒镇贵马村委会贵马小组“供远汉”(地名)处上坟。梁某继在用杂草堆引火点香和草纸时,因山上风大,火烧到旁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820.87亩,乔木林地944.39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358.47亩,未成林造林地277.7亩,其他无立木林地8.6亩,耕地540.79亩。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梁某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森林防火知识

第20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21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22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公安民警提示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希望广大群众认真汲取以上教训,严禁违规野外用火,对于擅自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火情火灾的,我们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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