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份茶叶出口通关秘籍请查收!

2022-04-03 13:53:18热度:81°C

 

中国好茶有很多,为了更好地开拓茶叶国际市场,帮助茶企“出去”,现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茶叶出口通关秘籍。

出口前企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申请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场备案

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场备案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 ,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 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申请人应当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平台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上传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5.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茶企完成备案后,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中查询,该名单与企业申办资质的系统自动关联,实现备案企业的实时更新。

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茶企可以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10080/efpe)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网上填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即可。

海关日常监管

海关对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场的监督检查

种植场所在地海关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2.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种植场病 虫害防治情况;

4.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5.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6.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7.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关环节

企业报检

茶叶检验检疫依据包括:

1.出口茶叶应当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中国政府与输出(输入) 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疫要求。

3.海关总署风险预警措施。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要求。

5.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茶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并生成电子底账数据号。

企业报关

茶叶一般申报税号09.02,企业需提供单证:茶叶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凭电子底账数据号、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向海关申报。

海关查验

根据"查检合一”相关要求,产地/组货地海关对系统抽中需实施现场查验的货物,依据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出口茶叶现场查验一般应包括:感官检验、环境卫生、有害生物、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标记及唛头、标签等。

1.感官检验

检查出口茶叶与申请信息是否相符,实施感官检验,并填写相关记录。

2.环境卫生

存放场地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等有害生物的存在,出口茶叶应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不得相互混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等。

3.规格、包装

核对规格是否与申报一致。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霉变、水渍或其它污染的痕迹,有无有害生物,有无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等。

4.数量、重量

核对数重量是否与申报相符。

5.标记及唛头

出口茶叶的标记及唛头与申报是否相符。标记中应该注明品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备案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海关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货物放行

出口茶叶放行模式

审单放行、审单+查验放行、审单+查验+监督抽检放行模式:

1.审单放行

系统未布控的,按要求对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2.审单+查验放行

系统布控“需查验”的,进行单证审核并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并在系统中填写查验记录。

3.审单+查验+监督抽检放行

系统布控“需查验并送检”的,进行单证审核并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样送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召回承诺书,可采取“即报即放”(即抽样后予以放行,检测结果不合格,企业及时召回)的放行模式。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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