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冒用他人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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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食品公司冒用他人QS标志)

药品类: 2015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药品类案件1746件,已办结1645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45件,司法机关立案7件。

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假药

2014年8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存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以外的厂区北侧院子(未通过GMP认证)内违法生产加工中药饮片。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成堆,蚊蝇众多,药材、成品均无标识,外部包装积满灰尘,全部操作直接在地面进行。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依法对现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从该公司调取了“全部仓库库存汇总表”、“财务账目”等记录。由于涉嫌犯罪,亳州市局将该案移送亳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查封扣押的炒白芍、炒蒺藜、制厚朴等3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为假药,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00元)。 2015年2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对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假药一案进行了立案; 7月17日,安徽省局对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浙江钱江(谯城)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及保健食品类: 2015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食品及保健食品类案件9796件,已办结9163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49件,司法机关立案17件。

食品公司涉嫌伪造、冒用他人QS标志

2015年7月,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转办的线索:举报人反映,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锦记”米酥酥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要求予以查处。合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范岗村东范华南组的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有400袋“乐锦记牌”米酥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示:生产者: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站北路10号,生产许可证编号:QS3。其产品标示商标、生产者、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与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者: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站北路10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内容一致。经核实,编号:QS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QS标志合法拥有者为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与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合肥范二食品有限公司冒用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销售锦记牌米酥酥预包装食品情况属实。 2015年6月,当事人仿照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锦记”米酥酥外包装,分别从广东汕头一印刷厂订购“乐锦记”米酥酥内包装塑料袋,在巢湖一印刷厂订购“乐锦记”米酥酥外包装纸箱,于2015年7月开始组织生产,总计生产“乐锦记”米酥酥2批次180件900kg(每件5kg)。合肥市局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生产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类: 2015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食品及保健食品类案件444件,已办结345件。

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2014年7月,六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接到北京市延庆县局案件移送线索,于7月18日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手术室正在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是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 、序列号: LSX12461,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中提及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经查,该医院2007年9月16日和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于2009年9月22日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草案),更换为现在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型号: 、序列号: LSX12461)。该仪器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病人手术费用为:治疗单眼费用1450元整,治疗双眼费用2900元整。该院从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18日手术收入 元,总收入 .6元,其中汇给北京雷塞科技有限公司.69元。 2015年7月,六安市局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6元。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分8次缴纳罚没款,第一批罚款30万元已于2015年8月21日缴纳。

化妆品类: 2015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立案食品及保健食品类案件117件,已办结112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1件。

未取得许可证就敢生产化妆品

2015年6月,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5年4月上网聊天并通过“网上商定、约定见面地点支付收货”方式从汪某处购买面膜1组,使用后脸部出现瘙痒、发红、脱皮等过敏不适症状,要求汪某退货赔偿。此后,消投中心将该信息移交给稽查部门深入调查处理。黄山区局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初步了解到销售面膜的汪某基本情况,在进行法规宣传和教育后,汪某答应退货,并进行了退货赔偿和解。经查,汪某与许某用手机在网上聊天,并向许某推荐销售了1组自称自己制作并使用的面膜。两人见面后,汪某将面膜当面交付许某,许某支付给汪某1500元。汪某交待,该款面膜是其本人自制使用,使用后自我感觉护肤效果良好,在2015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推销的方式售卖给许某1组面膜,收取许某1500元,查证违法所得为1500元整。汪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汪某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4500元,罚没合计6000元。

·石跃新本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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