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古茶树91万亩,约5400万株!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中
2022-04-02 15:51:05热度:9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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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是名副其实的“古茶树王国”。据初步资源调查结果,云南现有古茶树91万亩,约5400万株,是迄今所知全世界古茶园保存面积最大、古茶树和野生茶树群落保存数量最多的省份。一段时间以来,古树(野生)茶价格一路走高,茶农只顾眼前利益,过度采摘、粗放管理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还有少数茶农在古茶园里使用化肥农药,破坏古茶树生长环境。此外,不少野生茶树被非法移植,古茶树破坏严重。
尽管部分地区已出台自治条例对古茶树保护加以规范,但全省还没完整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如何处理好茶农经济收益和茶树所有权保护与古茶树(特别是种质资源)保护的关系,保护好“普洱茶”这块金字招牌,促进我省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绿色食品牌”打造,已成为当前古茶树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普洱市澜沧县、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临沧市双江县等地调查研究,听取县林草主管部门、茶叶科研机构、茶叶生产企业和茶农对古茶树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在参考贵州、四川、广西等省份古茶树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八条,主要对保护的对象、保护与利用的原则、管理部门的职责、保护性措施与规则、开发利用规则、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概念的界定。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并参考《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将古茶树定义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
(二)基本原则。云南的古茶树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条例提出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保护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让古茶树能够得到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最终实现云南的古茶树的绿色发展。
(三)管理职责与分工。由于古茶树分布于林地和耕地,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依职责对林地和耕地进行管理,且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上,通常林草部门侧重保护管理,农业部门侧重开发利用,由于职责存在一定交叉,难以直接将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完全分开。
此外,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古茶树保护方面也涉及部分职责。因此,结合实际,条例在职责分工上规定了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
(四)古茶树的保护管理。是依据条例对古茶树的定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古茶树进行调查、认定标准以及划定的保护范围来确定古茶树的保护管理范围。保护管理的方式一方面是通过政府部门采取设立保护标志或挂牌、进行生态修复、严格征占用地审批手续、加大保护和传承古茶树文化遗产、设立禁止性事项等方式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鼓励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科学管护,科研机构通过科学研究对古茶树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五)古茶树的开发利用。我省茶产业产量高,产值大,古茶树的品牌和质量直接影响茶叶价格,甚至是茶产业的发展。
条例在有关条款中特别强调了古茶树种质资源的利用、茶产业发展、品牌建设、古茶树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鼓励和引导,对古茶树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把关等规定。
(六)法律责任。为避免因古茶树保护而影响到古茶树有关权益人的民事权益,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的禁止性条款对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侵害古茶树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附: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古茶树及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古茶树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文化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开发,实现绿色发展。
第五条【职责与分工】 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资金保障】 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古茶树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权利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对古茶树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古茶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科学研究】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学单位、企业依法开展古茶树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九条【调查认定】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调查、认定和监测,建立古茶树档案。
古茶树调查、认定标准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条【分类分级保护】 建立古茶树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别和级别,有区别地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确保古茶树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对认定的古茶树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挂牌等方式进行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古茶树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科学管护】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引导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施用生物有机肥,采用绿色防控技术防治病虫草害。
古茶树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修剪、采摘。
第十三条【种质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鼓励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科学研究,支持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
采集古茶树天然种质资源,采伐古茶树,向境外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 对古茶树已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生态修复,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共生树种、补植遮阴树等措施,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占用保护】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茶树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或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充分挖掘提炼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
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或其他林木;
(二)擅自取土、采石、采砂、探(采)矿、爆破、烧荒;
(三)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挂牌。
第十八条【规范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树利用实施规范管理,推动古茶树及衍生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种质资源利用】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通过驯化、育种,培育新优茶品种,促进永续利用。
第二十条【产业发展】 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新(扩)建茶叶加工生产线,改造提升茶叶加工设备,加大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多元化。
第二十一条 【品牌建设】 鼓励开发古茶树的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和产品商标,打造产品驰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与经营】 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诚信经营,禁止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商品商标、产品产地;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茶文化】 有古茶树分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古茶树保护的前提下,组织茶文化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茶事、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茶旅游】 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配合做好古茶树保护的同时,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将古茶树与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等结合,将古茶树的种植与茶产品的加工、营销、品饮紧密结合,引导行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古茶树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渎职失职】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进行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食虎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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