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如何保存,才能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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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公布,正式确认了微博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地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公布,正式确认了微博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地位。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过以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广东亦有相应的举措。2018年7月18日,广州南沙法院率先在全省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明确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对话记录、朋友圈信息等可作为诉讼证据。此后,该举措便被广泛应用于南沙法院的案件审判当中。
多名法律工作者认为,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能真实反映公众在生活、商务交流的真实情况,作为证据使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的科学性、公信力。
2017年6月,佛山女子刘某玲新婚在即,想去旅游度蜜月,并顺带拍摄婚纱照。经闺密介绍,她加了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某好,而后便向他汇款34400元,订购了游轮冲绳6天5晚游的服务。8月5日,她却接到电话,对方称因海上强风大浪,游轮停航。刘某玲要求曾某好退款,但他只退还了部分,俩人因此闹到法院。
案件承办人、南沙法院商事庭审法官李嘉亮称,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出示的证据只有与号“haohaoshuma”的聊天记录,该记录与刘某玲反映的事实一致。后经李嘉亮去工商部门查证,号“haohaoshuma”与曾某好对应信息一致,他便采信了聊天记录所反映出的内容,也由此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
当前,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成倍上涨。据南沙法院统计,2017年,该法院受理涉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商事案件同比增长130%,2018年同比增长50%。其中电子证据占比最大,达65%。这类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
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这次《修改决定》出台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当事人如何提供,法院如何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广东合众拓展律所律师洪钢城说。
广州的一名陈姓律师也称:“这一次最高法确认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像以前,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记录,在审查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时,往往需要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确认,举证方通常还需要公证作为辅助才能认定其证明力。”
此前,在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中,是否采用的争议点在于有没有可靠证据来判断账号身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
此次《修改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有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其中第105条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结合“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以及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是否是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洪钢城提醒,庭审中,法官会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如头像的辨认、语音聊天记录中的声音等。“当事人需保存原始记录,平时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内容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洪钢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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