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副教授状告狮峰茶叶侵犯著作权
2021-03-01 17:09:12热度:13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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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网资讯: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创意,杭州著名的茶叶品牌狮峰茶叶成了被告。昨天,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同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大学副教授维权:
狮峰茶叶应停用我创作的标识
梁先生,专业从事艺术设计的教学及研究工作,是浙江理工大学某系主任、副教授,2008年受杭州市狮峰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峰炒制中心)的委托,梁先生进行“狮牌”西湖龙井茶的品牌形象、包装设计工作。
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梁先生先后创作完成了“狮牌LIONS”字体品牌标识、“狮”图形品牌标识、“西湖龙井WESTLAKE”字体品牌标识、“茶叶与水组合”品牌图形(合称“狮牌”品牌标识作品)及多款包装作品。其中一款包装内盒已于2009年9月14日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
但2010年10月开始,梁先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狮牌龙井茶使用了自己创作的品牌标识,生产商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不仅如此,梁先生还在网站、实体店、宣传册、授权加盟牌等载体上都发现了自己创作的品牌标识作品。
梁先生认为,当初委托自己创作的是狮峰炒制中心,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与狮峰炒制中心是两家独立的主体,因此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狮峰茶叶:
我们就是真正的委托方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加工和销售西湖龙井茶的综合性企业,自1999年起便拥有“狮”牌商标,公司在2007年开始就请人设计品牌形象,2008年因为对原设计不满意,才让狮峰炒制中心请梁先生在原有的作品基础上,做出部分修改和重新设计形象。2011年之后,公司又请了其他的设计者继续在梁先生修改的作品基础上重新设计加工,所以梁先生的作品并不是他原创的,他自然不拥有全部作品的著作权。
庭审中,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拿出52份证据,其中部分证据是为了证明委托梁先生的狮峰炒制中心其实是公司的一个营销中心。狮峰炒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的经理,狮峰炒制中心的员工工资也是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发放的,所以炒制中心是属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的,不是独立的。
也就是说,狮峰炒制中心是受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的委托,找到梁先生为产品做设计,所以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委托方,所以公司使用作品,根本不存在侵权。
法官说法
著作权属于创作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与梁先生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但双方委托设计行为已经产生,所以委托设计关系真实存在。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曾通过狮峰炒制中心支付给梁先生设计费17万元,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侧面证明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才是合同的主体。
梁先生作为受托方,对于委托方使用该设计作品,应该是明知和允许的,况且梁先生的设计内容本来就是围绕狮峰品牌的,目的自然也是为该品牌代言。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所以该作品的著作权归梁先生享有。
狮峰茶叶是委托方不构成侵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适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显而易见,在支付一定的设计费的前提下,必然期望所获得的创作成果能够直接使用在企业宣传、生产、销售环节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此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使用梁先生作品的情形属于特定目的的范围,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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