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恩施玉露”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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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高行终字第120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长沙玉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2】第09875号作出“恩施玉露”商标注册的裁定,至此备受恩施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的“恩施玉露”商标申请注册历经二年异议、二年行政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恩施玉露”茶是恩施市的“三大名片”之一,曾先后被评为“中国十大名茶”和“湖北省第一历史名茶”,“恩施玉露”茶以无污染、富硒、质优等独特品质,深受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可是,就在“恩施玉露”品牌效应日益显现,全市茶叶产业初具规模之时,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风波”也随即而至。
2008年6月3日,恩施玉露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期间内,湖南某玉露企业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玉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与玉露公司注册的“玉露及图”未构成近似,并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裁定 “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予以核准注册。玉露公司不服,又于2010年4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又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第09875号裁定,仍然裁定“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予以核准注册。玉露公司仍然不服,又于2012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恩施玉露协会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恩施玉露协会请求法律援助。恩施市司法局高度重视随即指派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鲁诚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鲁诚深感责任重大,“恩施玉露”能否成功注册关系我市茶叶产业的生死关头。用了一周时间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查阅了《中国茶经》、《世界茶叶100年》、《中国名优茶选集》、《恩施市市志》等多部典籍,并拟定了诉讼思路。
2012年7月,在恩施市副市长杨洪安的带领下,鲁诚奔赴北京,与国家工行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承办人交换看法,并协助完善相关证据资料,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9月14日,鲁诚再次赴京参加庭审活动。法庭上,鲁诚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被诉裁定程序的合法性、恩施玉露地理标志的形成、“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与“玉露及图”的差别等方面,据理力争,对玉露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驳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9875号关于 “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随后玉露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鲁诚作为代理律师继续参与本案的代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评字[2012]第09875号关于“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此案的胜诉,是恩施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经典案例。近年来恩施市司法局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在服务全市的社会稳定及经济大局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问题,充分彰显了司法行政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中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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