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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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5〕75号各市、县(区)农业、茶业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和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我省茶叶抽检监测中检出农药残留及个别知名品牌茶叶稀土超标问题。为保障全省茶叶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茶园用药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产品检测等措施,督促茶叶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和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法律责任或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严厉查处。一是完善质量安全自控措施。茶叶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等过程进行记录。二是落实质量安全自检制度。茶叶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依法健全质量安全自检制度,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茶叶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强化茶叶用农药的流通管理
(一)加大产茶区农药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作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结合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行动等活动的开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茶园用药特点进行专项治理,强化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管理,指导经营门店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购销台帐,加强使用指导。加强对茶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和质量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禁农药行为,及时收缴假劣违禁农药。对于查处的农药案件,要进行追根溯源,通过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联动查处农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茶叶集中采摘前,组织主要茶区开展农资监管执法大检查。
(二)加强农资质量执法抽检。针对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安全隐患大的产品开展执法抽检,对信誉差、群众反映多的企业及产品、农业部指定的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重点抽查,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曝光非法农资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震慑不法企业,增强农资消费警示服务。各产茶县农业部门应增加茶叶用农药质量安全的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覆盖面。
(三)加快农药监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福建省农资监管平台建设,特别是26个现代茶业项目县要通过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诚信档案、购销台账制度和实名购销制度,对主要茶园使用的农药实行统一管理。开展农资企业及产品备案审核,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追溯监管,严格农药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药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和农药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强化农药市场执法巡查、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等执法监管措施,构建行之有效的农资打假长效机制。
三、加强茶园种植的指导和监管
(一)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将中央财政支持现代茶业项目、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茶叶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与茶叶质量安全水平相挂钩。确实推进高效生态茶园建设、茶叶初制加工清洁化改造,在种植、初精制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施监控,实现从茶园到茶杯的全程标准化。
(二)培育茶叶专业合作组织。各地应积极引导茶农、种植大户、营销大户成立茶叶专业合作社,推广茶叶标准化,开展规模化生产,在提高茶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及抗市场风险能力的同时,使茶叶标准成为约束茶农的行为准则。
(三)开展技术培训。各地应组织相关农技人员积极开展茶园使用农药的专项培训,一方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茶农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另一方面编印茶叶安全生产技术手册书籍、音像等资料,强化对茶农的培训,提高茶叶生产者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素质,使其掌握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知识,以及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四)创新茶园病虫害综合防控新技术新模式。各地应主动配合和推动对高毒农药替代药物和使用技术的研究,积极培育茶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队(企业),通过专业化队伍对茶园实施统一连片的综合防治。
(五)加强对茶叶的监测。各地要加强对茶叶例行监测的强度,积极推行县、乡对茶青开展抽检。各涉茶的县(区)及乡镇争取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开展产地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巡查巡检。
四、严厉查处茶叶添加色素等物质的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茶叶生产过程的巡查,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使用违禁物质(如色素等)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办。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违规行为,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管力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依法生产经营。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报请农业部、省政府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于农业“三品一标”认证企业的产品,要依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照相关程序,取消产品或企业的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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