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商因用西湖龙井之名售西湖产龙井茶被诉侵权
2021-02-28 11:54:00热度:1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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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地区茶农出品的龙井,并不都是“西湖龙井”?记者近日获悉,至少已有33个茶商或企业因售卖西湖龙井茶被认定构成侵权,并要对原告作出赔偿,判赔数额最高达5万元。
销售“西湖龙井”被告上法庭
据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系核定使用于“茶叶”商品的“西湖龙井”文字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作为主体,负责该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工作。该商标于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6月,原告在广州丁女士在海珠区滨江路个体经营的商铺内,公证购买得“西湖龙井”茶一盒,金额1035元。原告向丁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联系赔偿善后事宜。未果后,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
丁女士辩称,西湖龙井属于通用产品标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产品,并非是恶意侵权;其次,她销售的产品是有合法授权的,产品进货于西湖地区的茶农;再次,她店铺销售的主要是其他品种的茶叶,销售西湖龙井茶非常少,不存在挤占“西湖龙井”商标商品市场份额、损害其品牌价值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广州两名个体户被判赔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湖龙井茶协会作为“西湖龙井”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西湖龍井”字样,与“西湖龙井”文字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构成近似,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
法院认为,丁女士虽然提交了西湖茶农的证词及防伪标签等证据,但该些证据并不能证实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丁女士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再结合西湖龙井茶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丁女士的侵权赔偿数额为4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另一宗同类案件中,海珠区赤岗某茶叶商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女士一审被判决赔偿3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今年二审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少有33个茶商被判侵权
据了解,目前,广州中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受理过“西湖龙井”的商标侵权二审案,至少已有33个茶商或企业因售卖西湖龙井茶被认定构成侵权,并要对原告作出赔偿。
据统计,在知产法院成立前,广州中院共受理14件西湖龙井系列案,后有5件移送知产法院审理。另外9件中,有2件调解结案,1件原告撤诉,6件二审维持原判,被诉的茶商构成侵权并需作出赔偿,赔偿金额最高的5万元。
而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统计,该院目前受理该系列案共67件,已审结58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6件,均为被诉的茶商或茶叶销售商败诉,6件为一审败诉的被诉方撤回上诉,另有37件因被诉方提起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判出的最高赔偿额也是5万元。
法官提醒
地理标志商标易构侵权
对于近年来这类案件频发,海珠区法院法官分析指出,由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标识性不如普通商标强,现实中有的个体户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不了解,以为地理标志商标只是随意性的标签,随意包装了事,这样很容易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该法官指出,零售茶行的营业模式多是将茶叶散装密封储存在冰柜里,待买家品茶决定购买后将其盛装打包,应买家要求包装外盒,一般自用的顾客不会要求包装,但用于馈赠的顾客会有包装需求,实践中确实发现有人主动要求茶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商标的盒子包装散装茶叶。
正因为茶叶行业销售模式有别于其他行业,公证书对购买过程记述简略易引争议。该法官指出,诉讼中发现很多公证书只记载申请人于何时去往何处购买了产品,对购买过程一笔带过,无法看出带有侵权标志的包装盒究竟是茶行主动提供还是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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