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水密性差的集装箱导致货物湿损 1989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
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该批
茶叶价值361630元人民币,分装于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所有的5个国产集装箱内,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铅封。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迟至9月27日启运。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9月28日鸿新轮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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