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中茶叶史料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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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撰于元代,135卷,其中本纪19卷,志39卷,表4卷,列传73卷,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兴衰始末的重要文献。《金史》由脱脱主持编纂,前后不到一年时间,是元修三史(宋、辽、金)之中质量最高的。记载了阿骨打称帝至金哀宗天兴三年(1234)蒙古灭金,共120年的历史。

金建立于1115年,亡于1234年,是中国东北地区女真族建立的一个重要政权,创建人为金太祖完颜曼。1125年灭辽,次年灭北宋。后迁都中都,再迁都至汴京(今河南开封)。金国是当时中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强大政权,其全盛时期的统治范围东北到日本海、黑龙江流域一带;西北到河套地区;西至西夏;南以秦岭到淮河一线与南宋交界。

金国建立后,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尤其从原北宋地域内学习了种植技术,如松花江畔的肇州、冷山一带,不仅种植五谷和蔬菜,还从外地移植回鹘豆、西瓜、红芍药、桃树、李树等。同时,由于当时女真族的文化还很落后,对宋地存在与流行的诸多社会文化没有吸收利用,致使部分社会文化夭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研究者认为金朝统治时期对产业与茶文化的发展没有起到太大的推动作用,统治阶层对发展茶产业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本文通过简要考察分析《金史·志》之“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相关内容,发现这种观点不免有片面之处。

一、内容简析

《金史·志》于“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如下的记载:

茶。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谓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

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

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日:“朕尝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椿配于人,既日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五年春,罢造茶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日:“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日:“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余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余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宋金对峙之时,双方曾在边境处开设贸易区。茶贸易则在宋朝于边界处开设的“茶榷场”内进行。金世宗:完颜雍,谥号仁孝皇帝,大定是其年号,自1161年至1189年,共存29年。大定十六年即1176年。当时出现了较严重的私茶买卖,所以政府改定了赏罚标准加以控制。到章宗时(即完颜臻,谥号英孝皇帝,1189—1208),开始推进造茶运动。承安三年八月,即1198年设置专门官员主持茶叶制造管理。当时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视察河南造茶情况时,没有亲自品尝茶的味道,而是听百姓说并非茶叶,而是“温桑”,据此向章宗如实禀报。结果,刘成因此丢了官职,并遭受了皮肉之苦,杖责七十。这一定程度表明当时金朝政府对茶叶生产与管理已经非常重视。

章宗承安四年三月,即1199年又在淄、密、宁海、蔡州开设“造茶坊”,用来推进茶叶生产。每袋茶为一斤,价值600文钱,这种做法是通用的,但与4年后的价格2两银子相差很多。当时因为不允许平民百姓私自贩运,所以由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根据各路人口情况来分配茶叶,然后再分配至各县级政府,由政府公开出售。方法是欲购茶者先用钱或以物折钱买入茶引,再凭茶引购茶。这种做法与宋朝方法一致。表明当时茶叶流通与茶业管理方面宋与金已经有了诸多交流,或金直接学习了宋的做法。

同时,通过这一记述也说明当时茶生产与茶供应、销售是由金政府统一管理的,民间商业性的茶贸易流通受到严格控制。这也反映在下文的记载中。

在五月时,即在章宗颁布“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政策后两个月,山东出现了私自制造、贩卖茶叶的案例,以侵害专卖物品入罪,比照当时“煎私矾”的判罪方法,对私自造卖茶的人判入狱2年。佐证了当时对茶叶管理之严格。

章宗泰和四年,即1204年,皇帝发现山东、河北等实行茶叶“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的四路并未真正按袋进行分配,而是以“椿”冒充茶叶。椿是一种落叶乔木,嫩枝叶可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香椿。章宗的观点是,虽然造的茶味道不太好,但却是完全可以食用的,既然在四路制定了“茶配给”的政策就应该执行以茶强民的方针,所以以它物冒充茶的现象应当治罪,其观点是:无论是运司还是县官哪个所为,都应治罪,即使按察司也脱不了千系。按察司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官职,行使监察权。由此可见,章宗皇帝对此事是非常不满的,也反映了当时他对茶叶配给的重视。

通过上面的记载来看,当时章宗很重视茶叶在国家中的作用,也用了严厉的法治措施来管理茶叶的生产与流通,这大大促进了金国领土内饮茶之风的流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饮茶之风形成与盛行的同时,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从该政策制定的1199年至1204年出现大量假茶的5年时间里,其执行力存疑。

1205年春,由于假茶已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废除了“造茶坊”。造茶坊从1199年设立到1205年寿终正寝共存在6年时间。但明确要求,造茶坊内所植茶树不得砍伐,其内的土地可由农民耕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造茶坊停办的第二年,即1206年,原河南造茶坊内的茶树出现干枯死亡现象,章宗随即命令补植茶树。同年11月,尚书省提交了一份奏折,其主要内容为:“茶并非必用之物,也是饮食的次要之物,而近几年上下兴起饮茶之风(比岁上下竞啜),农民中更是盛行饮茶,市井茶肆也很多;商人们用丝绢之类的物品易茶,每年交易额不下百万之多,那么就成了以有用的物品换取无用的茶叶,如果不禁止这种现象,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章宗听了这一番上奏下令:七品以上的官员家庭才可以喝茶,但不得买卖,也不得馈赠别人。有茶者不承诺自用的,以茶的重量立罪。1207年,由此改定“食茶制”。

这展现了当时章宗推行的“造茶坊”制产生的重要影响,以致社会饮茶成风。由于饮茶量的大增,促进了金宋茶贸易的发展,金国商人主要以丝绢换取宋朝的茶叶。所以当尚书省提交奏折时,章宗才设定了饮茶的严格限制。这对饮茶之风的延续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限制民间饮茶的执行程度并不理想。

章宗还颁布了其他方面的措施。1208年7月,上书者奏请章宗,认为茶只是宋朝的“土草芽”,所以用丝棉锦绢来换不值。由于制盐业较发达,取盐容易,所以可以用盐来换取茶叶。省臣上奏用来换茶叶的物品过于单一,所以奏令以各类杂物交易获得茶叶。

这一措施又加大了与宋朝的茶贸易往来,但自此后5年之内,主要的交易物仍然是丝棉锦绢之物。对此,宣宗时省臣的上书中有所体现。所以二者构成了一种矛盾现象,限制普通百姓饮茶,限制民间茶叶流通,却加大与宋朝的茶叶贸易

这一矛盾现象一直维持着,经卫绍王完颜永济,到宣宗元光年间,又有省臣对这一情况上奏。元光二年三月(1223),省臣以国家困难、财力枯竭上奏表达了这样的观点:金钱与粮食一日不可缺,但茶本产自于宋朝之地,也不是饮食中最重要的,但一直以金银棉绢易茶,成为一种无用的消耗。泰和年间(1208)曾明令禁止这一现象,但宋朝方面的求和导致政策终止。双方兵事再起后,又禁止以金银棉绢易宋朝之茶,却屡禁不绝,而且民间走私,可能导致泄露军情,或盗贼入境。陕西、河南共50郡,每个郡日消费量大约为20袋茶,每袋价值白银2两,那么一年中就消耗掉白银30余万两。这何异于用已有用之物资助敌人呢?宣宗听了这番上奏后,命亲王、公主及五品以上官员储存有茶的不得出售也不得赠于他人,其他人同样如此禁止。若有人触犯,将治罪入狱5年,而告发者将给予重奖(宝泉一万贯)。

文中有一处需要注意,即关于陕西、河南50郡消费茶耗银的计算问题。在本部分注12中有对这句话的注解:“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余万也。按上文‘五十余郡,郡日食茶二十袋’,是每日千袋,袋直银二两则一岁妄费七十余万,如袋直银一两则一岁妄费三十余万,二字或三字必有一误。”即如果按每袋2两银的话,那么50郡一年的耗银量为:2×2050×365=730000两。而如果按每袋1两计算的话为365000两。所以文中如果袋值2两是正确的,那么年消耗就应为70余万两,而不是30余万两;如果是每袋1两,那么年消耗则为30余万两。由此推测,每袋的价格和年消耗总额之中必有一个是错误。这也是注释中所提出的观点。

这段文字记载了宣宗时陕西、河南饮茶的兴盛,暗示了从皇室到官员大臣再到平民百姓都广泛用茶,导致与宋朝的私茶贸易不能禁绝,也消耗了大量的金钱。但在章宗禁茶买卖后,实质并未能够真正取得实效,从而出现了民间持续的饮茶之风。宣宗听了这番上奏后,加大了茶叶流通惩治力度,由7年前的以茶的重量定罪转变为直接入狱5年,同时也重奖举报者。

二、结论

从《金史·志》之“第三十·食货四”中关于茶的这些记述中可以推断出金朝时茶叶贸易、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一些特征:首先,女真族很快接受了宋朝的饮茶风俗,尤其金入侵河北、陕西、河南等地后,当地的饮茶风气直接影响了女真族对茶的态度。其次,金朝曾开展了“统生产、统供应、统销售”模式,但“造茶坊”运行6年后停办,供应与销售也在1205年后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一变化对饮茶与茶叶流通起到了一定阻碍作用。再次,金朝政府对茶树比较注重保护,因此在政策几经变动的情况下没有伤及茶树的种植。第四,金朝的一些限制政策虽起到了一定消极作用,但未真正阻止金与宋民间的茶叶往来,这成为金地茶叶饮用与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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