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茶叶办法并检验条例[Tea inspection regulation] 民国后制定的第一份整顿?检查出口外销茶叶的办法和条例。1914年由张謇主持制定。共八条:一?凡行销外国的茶叶,均要求受检验;二?请求检验时须先缴茶样,三?请求检查须出具请求书,内容包括商号?地址?姓名?籍贯?产地?箱数?茶叶品名;四?请求检查须交纳检查费;五?检查事项,计有色泽?香气?质味?形状?重量五项;六?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规定;七?合格产品得另编号,定为一?二?三?四等级;八?茶叶经过检查后合格者,得在箱面盖用合格证印,不合格者盖用不合格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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