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场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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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场监官[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managing of- ficer] 宋代监当场务官之一。政和二年(1112),蔡京颁行合同场法,在各产州军置合同场,其茶场监官,即称监合同茶场。北宋末规定,凡年产茶四十万斤以上的合同场,各差文武官一员临场。南宋初,由于兵连祸结,茶园毁弃较多,产茶州军专置监官的合同场仅存十八处。建炎三年(1129),置合同场专职监官,州委在职官一员,县由知县兼管。绍兴五年(1135),仅江西路洪州?江州?兴国军,湖南潭州等少数地方还保存置监官的合同场,反映了茶业经济凋萎的现实。绍兴十八年(1148),为了加强对建茶生产和流通的管理,在建州又复置合同场,并专设监官。参见"合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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