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落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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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税[Tax levied on goods taken to and sold in a place]
清“厘金”茶税制度下的一种杂税。所谓落地税,也即各地城镇所收取的集市交易税。曾国藩于同治二年(1863)任两江总督时,在义宁州也开办“落地税”。
李鸿章于同治五年(1866)继任两江总督,改曾国藩之制,废除旧的“引票”、“捐票”、“厘票”而采用“落地票”。自是之后,“附加税”更是任意巧立。光绪二十年(18 94)中日甲午之役,中国赔款,在茶厘上加收二成捐;光绪二十六年义和团事起,八国联军攻破北京,次年订立“庚子赔款”,茶叶亦因之加收一成捐。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肃等省,分别有落地捐、落地商税、落地厘金等多种名目。直至1931年撤厘,遂统一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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