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唐代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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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茶税[Tea tax in Tang Dynasty] 唐代茶叶税收。
建中三年(782)九月,户部侍郎赵赞奏请,税竹、木、茶、漆十取其一(即10%税率),充常平仓本钱,是为中国税茶之始。后于兴元元年(784)即罢。
贞元九年(793),因上年水灾减税,财政困难,又应盐铁使张滂奏请,在产区及通商关津要地设税务征收茶税,税率仍为十分之一,当年全国茶税达四十万贯,次年增至五十万贯。长庆元年(821)五月,盐铁使王播将茶税税率增加至15%,遭左拾遗李珏等上疏反对。王涯榷茶,在“甘露之变”被杀终止。开成元年(836),李石任宰相,复以茶税归盐铁,并恢复十一税率。
会昌元年(841),盐铁使崔珙增江淮茶税,诸道方镇置旅店,公开拦截茶商,擅收茶税,称为“拓地钱”;地方军阀与中央财政争夺茶税,结果茶法大坏,私贩猖獗。
大中六年(852),宰相裴休立茶法十二条,茶税达八十万贯,创唐代最高纪录。咸通六年(865),盐铁使于悰针对江淮茶为大模,一斤增至五十两的情况,也加增茶税,每斤茶增钱五文,称为剩茶钱。唐代后期,茶税率之高,拓地、剩茶等额外勒索花样繁多。唐代茶叶从不税到设税,对茶商、园户和广大消费者,自然是一种索取,但对朝廷的财政收入,对于支付军费,克服灾荒等,不无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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