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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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利[Tea profit] 茶叶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利润。
是唐以后各代课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其推行的茶政、茶制、茶法不同,茶利包含的内容和数额也各不相同。唐代茶税几乎是茶利的全部。贞元(785~805)年间,全国茶税四十万贯,大中六年(852)达到八十万贯,而宋代单东南年均茶税即达七十五万贯,加上四川三十万贯已逾百万,这仅是茶利的一部分。宋代茶利的构成要复杂得多。
嘉祐四年(1059)前的百年禁榷时期,茶利一般包括茶息、茶税、食茶岁课三项。茶息即买、卖茶的差价,又称茶净利。茶税,由商品流通税(即过税)与商品零售税(即住税)二项构成。食茶岁课,乃出售食茶获得的利润。以景祐元年(1034)为例,这三项的数字分别为五十九万缗、五十七万缗和三十四万缗,合计为一百五十万缗。禁榷时,最高年份东南茶利五百余万缗,林特改革茶法前的景德四年(1007),东南三百六十余万缗茶利尽归大茶商。
茶法改革,导致茶利的大起大落,通商前夕的嘉祐二年(1057),茶利只有约四十七万缗。茶利也是衡量茶法利弊的标准之一。嘉祐四年(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通商法,其茶利大致由茶租和茶息两项构成,治平(1064~1067)年间,分别为三十六万缗和八十万缗,合计一百一十六万缗。
北宋末,蔡京屡变茶法,茶利由引息钱、水磨茶息和茶税三项构成,政和四年(1114)竞高达四百万缗。就全国范围而言,还应包括四川茶利,宋初通商时,仅茶税一项,年额三十万缗。熙宁七年(1074)后,还应包括茶马贸易利润,大致分为引息、出卖食茶息钱及茶税三项,年额由熙宁、元丰(1074~1085)年间的五十万缗飙升至八十万缗、一百万缗、一百七十万缗,最高时茶马司引息钱至四百二十八万缗。
南宋茶利绍兴末(1162)达二百七十万缗,淳熙初(1174)达四百二十万缗,这仅是东南卖茶引岁入一项,成为仅次于盐利的财政支柱。宋代茶税在茶利中所占比重在三分之一左右。宋代茶利,主要用于支付养兵之费。所谓“国家根本,仰给茶盐”。元、明、清各朝的茶利各有不同的构成,均在本朝财政中占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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