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2021-02-09 12:31:22热度:190°C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抽样1kg;

50kg~100 kg,抽样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 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 抽样量

按3.2.3.1的规定。

3.2.4.2 抽样步骤

3.2.4.2.1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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