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茶叶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2020-11-07 05:34:27热度:277°C

关于茶叶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流通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茶叶属于食品吗?

茶叶属于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对“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指食品无毒、无害,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茶叶品质可用感官审评的方法去鉴别。抓住茶叶固有的本质特征,用眼看、鼻闻、手摸、口尝的方法,最后综合判断出茶叶品质,深深吸一下茶叶气味,凡具有茶香者,或夹杂其他气味者为差,茶叶的选购不是易事:要想得到好茶叶,如各类茶叶的等级标准,以及茶叶的审评、检验方法等,茶叶的好坏。主要从色、香、味、形四个方面鉴别,购买茶叶时,一般只能观看干茶的外形和色泽,使得判断茶叶的品质更加不易,但是不能仅从茸毛多少来判别嫩度。因各种茶的具体要求不一样,如极好的狮峰龙井是体表无茸毛的,芽叶嫩度以多茸毛做判断依据。只适合于毛峰、毛尖、银针等,茸毛类“最嫩的鲜叶。片面采摘芽心的做法是不恰当的,特别是叶绿素含量很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不知道会不会制

不会,没有办法标准化。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茶叶店的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好办吗

食品流通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mgc明文件。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茶叶包装上食品安全标志的问题

上市销售的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蛋糕等28大类食品必须加贴QS标志。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

食品安全法 对于过期茶叶的安全检测项目规定

茶叶发霉,变色,异味都是检测的标准,食品安全看的还是茶叶的保质期。

食品饮品法规定茶叶包装必须有哪些内容?

我曾经服务过茶文化杂志和设计公司对这个比较了解,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mgc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mgc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针对茶叶包装的特点还需要以下几点。实行申请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适用的范围(QS认证)”还要遵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牌号名称”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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