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林特茶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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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特法改革的原因

一般研究者认为茶叶虚估是雍熙入中以来的积弊。实际上北宋初期茶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茶叶停积难售的问题,至道二年(996年)杨允恭改革江淮盐法、咸平年间西北二边战事并发以后虚估问题才日益严重。这个问题笔者已在《论北宋初期的茶法》(载于《夏门大学学报》1999.1)中论述过。可以说林特茶法改革是为解决虚估问题的第一次改革。改革的直接原因就是茶叶的虚估之弊。

宋真宗即位不久宋夏、宋辽战争相继爆发,边费支出骤长,沿边折中对茶叶的需求也大增。政府因入中军需的急迫,不得不以高额加饶虚估招诱商人。江淮禁盐以前,即至道以前“边境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价无定……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以为二千”。(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虚估只是两倍多。江淮盐禁,即至道以后,达到“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给茶直百千”。(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更有“国家募人入粟,偿以十倍之直。”(注:《长编》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虚实价之比从5:1至10:1。至道以后茶叶的虚估为7:1左右是一般情况。丁谓任三司使时“尝计其得失,以为边籴才得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注:《长编》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壬午。)

茶利流失到商人之手,政府损失巨大,这是虚估带来的最大弊病;其次造成茶引过剩,使“沿江榷货务交引坌至,茶不充给,计岁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偿其数”。(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入中商人不能兑取现茶;再次,使茶叶相对价格下降:咸平六年(1003年)时镇戎军每斗米价714文,茶一大斤(合四市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计1107文)。茶价差异较大,如以端拱二年(989年)张洎所说官卖价每斤960文,则一大斤茶值3840文,而且镇戎军米价已是虚估,内地米价只有每斗三十文左右。针对于此,梁鼎说:“倘不釐革,必恐三二年后茶盐愈贱,边食愈亏。”(注:《长编》卷五十四咸平六年正月壬寅。)官商都受其害。“于是缙绅之列伏閤以论奏,草菜之士抗章以上言”,要求改革旧茶法,重定“经久之规”、“酌中之法”。(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改法已成必然。

咸平六年宋夏交好,景德元年(1004年)宋辽结盟,为改法创造了契机。此时“和好罢兵,边储稍缓,物价差减”。(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于是“言事者多云榷法非便,遂命林特等议更其法”。(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着手改革茶法。

但这次改法从一开始就被丁谓集团利用,成为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手段。丁谓是真宗朝的权臣,历任三司使、同中书门下平章,封晋国公。景德初与参知政事王钦若、直史馆陈彭年、宫苑使刘承珪、盐铁副使林特军结成群党,横行朝中。五人皆以奸邪险伪著称,时人谓之“五鬼”。崇仪副使李溥也是这个集团的干将,成为新茶法的主要执行者。丁谓等人迎合宋真宗在澶洲之盟后惊魂甫定,既不敢轻言战事又想掩盖城下之盟侮名的心理,极力粉饰太平,怂恿真宗举行东封西祀。“真宗封泰山、祀汾阳,而天下争言符端,皆钦若与丁谓倡之。”(11)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真宗东封泰山,后又西祀汾阴、南谒太清宫,并修玉清昭应宫,频繁祭拜上帝。宋真宗并未达到国泰民安、四夷怀服的标准,因而他的封禅也与汉唐历次封禅不同,显得尤为神秘、繁缛,持续时间长、耗费巨大。不仅弄得“一国君臣如病狂然”,(注:《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二《天书封祀》“陈邦詹按语”。)而且费用高居不下。

丁谓等人为真宗策划这些活动,首先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准备,特别是要聚财于京师。以澶渊之盟后王钦若等人就开始敛财筹备。林特、李溥就是两员聚财干将。“丁谓以符瑞土木迎帝意,而以(林)特有心计,使干财利佐之。然特亦天性邪险,善附会,故谓终善特。”(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林特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以下同)。)而“(李)溥辈虽无学,至于金谷利害必能究知本末者”。他“久专利权,内倚丁谓,所言辄听”,“与丁谓相表里”。李溥与林特是姻亲,溥曾“私役兵为姻家林特起第”。(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传》第9940页。)景德二年真宗命林特、李溥、刘承珪主持改法。他们“悉索旧条制详定,特呼豪商问讯,别为新法”。(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绪七年辛巳浙江书局刻本,以下同。)新法主持者之一,也是“五鬼”之一刘承珪在西祀汾阴时任发运使,李溥在东封西祀中都任行在三司使,负责供给所需,正说明其改法的目的。在这个集团把持下,新茶法不仅弊端很多,而且对其再次改革阻力重重。

二、林特茶法的内容及实质

景德二年五月林特茶法开始施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限定了加饶数额。“于京师入金银绵帛直钱五十千者给百千实茶,若须海州茶者,入见缗五十五千。”河北、河东、陕西缘边、次边入中实值与虚估之比分别是50:110、50:105;50:108、50:106;50:115、50:110。三路近地皆如京师之制。即50:100。(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0页。)京师与沿边虚实之比限定在2:1左右。景德二年五月令不许河北次边及河东缘边、次边入中算海州茶,同年九月两路与陕西皆可算海州茶,虚实比为100:5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六)。

2.中央派提点官加强场务管理。“景德改法之后常遣使臣三人分场提点,率以三年一替。”后因提点官在任日久与场务官交熟,无所作为,又改为“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场务买纳,并与逐场隔手算买”。(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且定“监买官赏罚之式”,及额而有羡余者,理为课绩。(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

3.茶税统一交到京师。“茶商所过当输算,令记录,候至京师并输之。”(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至京师榷货务者量抽十分之一,俟其到各务买茶时分三年偿还。(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这是商税外的征敛。

4.贱价收购旧交引。改法之初“元定百千交抄,官给十九千”,但豪商从中炒卖,“折其价值既贱市之”。政府又降低收购价,“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此后收购价一再下降至有每百千才直九千、八千、乃至五千者。

5.定商人以新旧引对带折纳及逾期贴纳法。规定:“自新法之行,旧有交引而未给者,已给而未至京师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数,折纳入官。大约商人有旧引千贯者,令依新法岁入二百千,候五岁则新旧皆给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榷货务卖茶以商人到务先后为序:“诸榷务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执引到场务算茶定有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复令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2页。)

6.分等收购,等外纳官。园户“所造入等则给价值,不入等既不许私卖,亦皆纳官”。(注:《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从林特茶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它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只是对茶叶折中法,即茶叶销售制度的改革,而不是茶叶产销管理体制的根本变化。所以史籍又称其为“折中新法”。(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宋初以来的榷茶制就是政府垄断收购,由榷货务和山场批发给商人销售。批发的方式就是招诱商人至京师和沿边入中,然后以茶折中。这种制度在宋初有个一次根本变革,即淳化三年淮南的贴射法。而林特茶法仍沿袭由官府垄断收购和批发的榷货务山场制。批发的方式也仍是以茶用于京师和沿边折中。《文献通考》卷十八评述榷货务山场制下茶叶销售制的弊端在于“以茶引走商贾而虚估加抬以利之”,致使茶叶“遗利在民”,对它的改良“大概无过李谘林特二法”。李谘法指天圣元年(1023年)实行的现钱法,现钱法虽仍有虚估,但使茶叶与沿边入中脱离直接关系,解决了茶叶的虚估。而林特法“犹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则是去虚估加抬未远也”。马端临的这一看法是正确的。林特茶法只是降低了虚估,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虚估问题。

其次,为聚财于京师服务。林特法对京师入中的加饶有大幅提高。宋初商人入钱京师,每缗加饶二十文。(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以后有所提高,但一般远低于沿边加饶。林特法京师加饶与沿边基本接近。商人赴京师入中的费用和风险大大低于沿边入中。在基本接近的加饶下商人当然乐于到京师入中。茶法改革成为聚财于京师的手段。将茶商税统一交于京师也是聚财于京师的手段。

再次,加重对园户和商人,特别是小商的剥夺。旧引的对带折纳、持引算茶的立限贴纳、低价买引等都是剥夺商人的利益。立限贴纳对小商尤为不利:“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茶引)于豪商。”(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臣僚说“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自行。”(29)林特茶法也损害了园户的利益。真宗认识到按等收茶的规定:“过于严急”,“若令一切精细,岂不伤园户邪?”改法次年曾令“事宜即裁损,务令便济”。(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

总之,这次改革只是茶叶折中法的变动,即降低了虚估,而不是茶叶管理体制的根本变革。它主要以聚财,特别是聚财于京师为目的。

三、林特茶的兴废之争

1.林特茶法的利弊

林特茶法将沿边入中的虚估以7:1左右降至2:1左右,减少了政府茶利的损失。又通过对带、贴纳、收购旧引等措施剥夺商人和园户的利益。使茶课在短期内有显著提高。林特在《茶法条贯·序》中说,改法前茶课“岁收钱七十三万余贯”。(注: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十六《财赋门·役类》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7册。)《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66景德四年八月已酉条载景德元年、二年、三年茶课分别为569万贯、410万贯、285万贯(《宋史·食货下五》年载元年、二年与《长编》同,三年为208万贯。而《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4称景德二年三年两年共收709万余贯、《群书考索后集》卷56所载与《长编》同,此据《长编》)。景德元年课数无疑包含了虚估,若按改法前7:1的一般虚实价比算,该年实课仅为80万贯,与林特所言73万贯相近。但景德二年、三年茶课也包括了虚估,(台)朱重圣先生认为这两年课数“实际均为实课,不包括虚钱”。(见《北宋茶叶的生产与经营》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304页),是高估了改法后的茶课。新法颁行于景德二年五月,则五月以前茶课仍包含改法前的高额虚估,五月以后的茶课则以新法拘收。该年的410万贯课数包含两种虚估额,无法折算成实课。李谘在折算仍行林特法的天禧五年(1021年)淮南茶课时采用了100:55的虚实比率(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5)。这与景德二年五月及景德二年九月法令规定的比率基本一致。若以此折算,则景德三年285万贯茶课中实际课入为156万余贯,超过了咸平元年所立茶额139万贯(此额从咸平元年至嘉祐三年沿用),更远远超过改法前的实课。此后数年茶课都保持在这一数量上下。大中祥符后每年在200万贯以上,六年达300万贯、七年为390万贯,但八年仅为150万贯。(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按林特法的虚实价比例,除大中祥符八年外实际茶课都在100万贯以上。

林特茶法实行后茶课确有增长,这既因降低了虚估,也因加重了对商人园户的剥夺,必然损害商人特别是小商和园户的积极性。结果导致小商“不能自行”,园户“聚为盗寇”。茶课的减少也成为必然,即《宋史·李溥传》所言:“茶法行之数年,课复损于旧。”出现大中祥符八年茶利的大幅减少。

2.林特茶法的兴废之争

在林特法施行之初,由于茶利的增长,真宗感到茶法久存的积弊似乎已一朝革除。他下令:“茶榷之法抗弊寝深,厘改已来利课丰羡……不得辄有更改。”(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欲奉为经久之法。但随之出现的不利小商和园户的情况,在臣僚反映下,真宗也认识到新法并不完善。景德三年七月他“尤恐(新法)未尽其要,命枢密直学士李濬、刘综、知杂御史王济与三司同取旧法,较其利害”。拟予改进。林特、刘承珪以新法初行“请罢比较”,(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第一次对新法的动议就流产了。

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真宗就新法不便小商一事询问群臣。一些大臣想借此改革林特茶法。遭到丁谓的反对,他说:“河北、陕西入得刍粮即是官物入库,缘江榷场无剩茶即是法行,其余琐细风传之词不足凭信。”他强调茶利增长、边储不乏,认为“未改法日官中岁亏茶本钱九千余贯,改法之后岁所收利常不下二百余万贯,边防储蓄不阙,榷茶无陈积。”枢密使陈尧叟支持丁谓说:“但得物物入库即是课利。”真宗又问王钦若,钦若推托“素不详其本末”。宰相王旦也含糊其辞,不予反对,“所降元敕无革小商之文,如上言者有所长则望付中书施行。”(注:以上俱见《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庚寅。)这次改法动议的结果是该年八月真宗再次下诏肯定林特新法“固计入之素定,非异端之可攻。”(注:《长编》卷八十五六中祥符八年八月戊寅。)丁谓集团再次获得胜利。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抓住大中祥符八年茶利大幅减少的契机两次提出改革林特茶法。他在大中祥符二年曾上言新法不便,被丁谓驳回。这次丁谓又针锋相对,证明“改法非不便也”。真宗就茶利增减问群臣,王旦明确偏向丁谓集团,申称“旧法弊极,难于行用,故须改法,今若守而不变,则三百万缗岁利可以不失”。(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改法之议又无果而终。

对林特茶法的改革之所以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丁谓集团极力维护林特茶法,并且打击异己,提拔同类,控制言路。李溥以丁谓为后盾推行茶法,丁谓利用李溥聚敛财富。每次茶法兴废之争中丁谓都“力庇李溥,主行新法,言不便者虽众,丁谓持之益坚”。(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他们排斥主张改法者,扶持附合新法者。王济因景德三年七月那次“受诏较新旧茶法,持论与丁谓、林特、承珪等多忤,承珪等因与王钦若迭訾之”。并进而将王济排挤出京,出任知杭州。(注:《长编》卷六十六景德四年九月己卯。)而“一谯县尉陈齐论榷茶法”,大概附合李溥等人,“溥荐齐任京官”。(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传》第9940页。)他们打击寇准、李迪等朝中正直大臣,把持朝政,以致他们贬寇准于道州,宋真宗也不知其谋,还说:“吾目中久不见寇准,何也?”(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一《寇准传》第9533页。)因而群臣大都对丁谓集团有所忌惮。或缄口不言,或违心附和。王旦身为两朝老臣、又是当朝丞相,德高望重,深受宋真宗信赖,但也对丁谓集团有所畏惧。如,真宗欲修玉清昭应宫,王旦欲劝阻,真宗告以丁谓认为可修,“旦不复敢言”。(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丁谓传》第9567页。)在茶法的兴废之争中王旦也多次为李溥等人辩解。真宗也看到王旦屡次以“法制数更则诏令牴牾,故重于变易为由支持林特李溥等人的茶法,是因“畏溥之强,不敢退却”。(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传》第9940页。)可知对林特茶法的改革有多大阻力。但尽管如此,改革林特茶法之议仍屡败屡起。

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因丁谓一度“罢政,群议复起”。(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真宗也下决心改革林特茶法。下诏以林特茶法“虑伤厚敛”为名令李迪、凌策、吕夷简等重议茶盐法,“务要茶园盐亭户不至辛苦,客旅便于兴贩”。(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辰。)力图减少对园户商人的侵夺,增加他们种茶贩茶的积极性。李迪与寇准都是丁谓的反对派。丁谓曾欲推林特为枢密副使,遭到李迪反对,丁谓“因大诟之”。(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丁谓传》第9568页。)真宗以李迪主持对林特茶法的改革可见真宗改法的决心。天禧元年正月、二月真宗又两次敦促,“令有司速定茶盐条贯,惟务便民,勿拘岁课”。(注:《长编》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又言“茶盐条禁伤于峻削,宜有以革之”。(注:《长编》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但详定茶法所的实权仍在李溥手中,“凡有条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务执前制,罕所变革”(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3页。)。李迪等人实际上很难进行大的改革。真宗也只好说:“茶法行之已久,倘或难于遽改,但削其尤不便民而伤于厚敛者可也”。(注:《长编》卷八十九天禧元年正月辛亥、二月癸巳、二月癸巳。)致使这次较有声势的改革也虎头蛇尾地结束了,结果是“茶盐法多如旧例”(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

李迪虽未对林特茶法进行根本的改革,但也对其作了许多调整。首先,将京师入中钱按大中祥符七年的261万贯立为定额,这实际上也是限制了以前用各种严苛手段聚财于京师的做法,特别是原茶法中对所收羡余理为劳绩的规定;其次,重定加饶比例。比原茶法减少京师加饶。天禧间“京师入钱八万给海州荆南茶;入钱七万四千有奇给真州、无为、薪口、汉阳并十三场茶,皆直十万”。(注:《长编》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丁亥。)比林特茶法50:100、55:100的实价与虚估之比,加饶明显减少;再次,在陕西、河北都实行了现钱法。天禧二年五月令,入中刍粮“量增其直,计实钱给钞,入京以见钱偿之,愿受茶货交引给以实钱数,令榷货务并依时价纳缗钱支茶,不得更用刍粮交钞贴纳茶货”。(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2页。)现钱法是针对沿边直接用茶叶等实物折中而提出的,陕西、河东一直用实物、河北从咸平时用三分法,祥符初改为三说法,仍以实物为主。(注:参见拙文《北宋“三说法”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4。)现钱法是沿边以钱折中,场务以钱售茶,使茶叶与沿边折中脱离了直接关系。但此时的现钱法入中虚估仍与林特茶法相近。如天禧五年时“卖茶收钱,每百贯交引在京见卖价钱五十五贯。”(55)即虚实比为55:100。相对而言李迪调后,沿边入中加饶变化不大,而京师有了明显降低。这有利于鼓励商人到沿边入中,解决沿边军需。

李迪无法对林特茶法进行深入改革,根本的原因仍然是丁谓集团的阻挠。天禧年间丁谓集团的势力有增无减。除了刘承珪于大中祥符中致仕、王钦若天禧三年出知杭州外,丁谓、林特、李溥、陈彭年等都获升迁。丁谓的权势在天禧年间达到巅峰,天禧三年任参知政事、四年排挤寇准,贬准于道州,并出任丞相、封晋国公。李迪本人也因受丁谓的排挤,出知郓州,离开了权力中心。终真宗一朝,林特茶法都未再有大的变革。李迪改行的沿边折中现钱法也于乾光元年被废除,恢复以实物直接折中的旧制,河北则再行三说法。

四、林特茶法的影响

林特茶法因虚估而起,它的根本任务应是解决虚估问题。但由于林特茶法改革从一开始就被丁谓集团利用,为其政治目的服务,以茶法改革为聚财手段,为快速直接聚财于京师,他们仍沿袭了由政府垄断茶叶收购和批发环节的榷货务山场制。对以后茶法的实行及进一步改革产生了影响。

1.林特改法虽然不彻底,但他与咸平时相比大大降低了虚估,也使仁宗朝虚估状况相对咸平年间得到一定的缓解。如乾兴元年(笔者注:真宗于该年三月崩,仁宗继位不改年号)河北三说法虚估与实价之比茶为10:5.1-10:6.2;香药为10:4.1;现钱为10:8.3。茶叶虚实价之比基本同于林特茶法。实行现钱法时茶利损失则更少。在虚估较盛时,茶叶虚实价之比为10:2.8-10:4.5,(注:《长编》卷一百二天圣二年七月壬辰。),较之咸平时七八倍的虚估已有改善。

2.天禧中出现的实物折中法与现钱法的交替成为仁宗朝茶法变动主要形式。雍熙以来沿边折中都主要用实物。咸平间河北折中出现三分法,祥符初改为三说法,即以茶叶、香药、现钱按比例折中,主要仍是实物。实物折中的弊端就是虚估太高,财利损失大。天禧二年的现钱法是直接以钱折中,虽然仍有虚估,但要低得多。然而正因为现钱法虚估较低,商人得利少,入中积极性下降,于是又于乾兴元年代之实物折中法。两中折中法的交替在仁宗朝反复出现,成为茶法变动的主要形式。关于三说法与现钱法交替,笔者已撰文论述,可参阅(注:参见拙文《北宋“三说法”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4。)。

3.林特法未根除虚估,使虚估问题仍成为困扰茶法的最大问题,也使仁宗朝茶法改革再次围绕虚估问题而展开。林特茶法没有解决虚估问题,并键在于没有割断茶叶与京师和沿边直接折中的联系,也没有根本改革榷货务山场制。入中是虚估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让商人入中,就必须使其有利可图,只能以“茶引走商贾,而虚估加抬以利之”。(59)咸平四年陈恕就曾指出:“既入中稿粟而望课利不亏者未之有也。”(注:《长编》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一月己卯。)而榷货务山场制也是虚估产生的温床。这种制度是政府掌握茶叶批发,一旦边费或京师费用紧张,政府不可避免用它来诱使商人入中。虚估的解决不仅要割断茶叶与入中的直接联系,也要割断政府与茶叶营销的直接联系才能实现。

仁宗朝臣僚曾多次提出通商之议,历数茶叶折中法和榷货务山场制的弊端。景祐三年(1035年)叶清臣指出,当时的茶法成国了“刳剥园户、资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敛之名”而“榷易所收甚薄”的弊政。(注:《长编》卷一百十八景祐三年三月丙午。)但因边费高居不下,茶叶是主要折中物,在此情形下改革榷茶体制,犹如给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换发动机一样是不可能的。直到宋夏庆历议和以后,边境稍安,才因“嘉祐四年天下无事,仁宗皇帝慨然一切弛禁”。(注:《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嘉祐茶法就是废除榷货务山场制,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收取茶租和茶税,彻底解决了茶叶的虚估问题。嘉祐法虽然解决了虚估,但因为放弃了专卖政策,政府茶利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徽宗朝蔡京再次改革茶法,最后确立合同场法,恢复茶叶专卖制,政府茶课有很大增长。合同场法是以控制茶引印卖,实行间接专卖,政府关不直接参与茶叶营销。榷货务山场制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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