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政策之明代茶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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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茶马政策[Tea and horse policy in Ming Dynas-ty] 明代茶政、马政和茶马互市政策。
元代因本部蒙古产马,未采用以茶易马之制。明恢复宋制。明代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内外篇》:“洪武中,我太祖立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听西番纳马易茶。”明建元不久,即设立办理茶马互市的机构。
《明史 食货志四 茶法》载:洪武四年(13 71)户部言,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余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余株。
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于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永乐后,茶马政策虽有修正,但至明亡,基本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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